客户被员工告了,说客户违法,与已经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我很诧异,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客户的法务也是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为什么会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
带着疑问,来到客户单位。赵律师是客户的法务经理,已经在客户单位工作了很多年。她很着急地介绍了情况,说本来以为是个很小的事情,也觉得很圆满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所以没有听取我们这些外聘律师的意见就处理了。没想到现在出现纠纷,让老板很恼火。
原来提起仲裁的员工擅自离岗达到二个月之久,客户通知其上班,员工明确表示不再上班,客户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了劳动合同。客户自认为对这个员工不薄,还念在其是老员工的份上,额外支付了二个月的工资。现在员工又声称其怀孕了,提起了劳动仲裁,主张客户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客户支付赔偿金。
我让赵律师拿出员工提交的证据,一项一项地翻看。
突然发现,员工证明其怀孕的化验单日期,是在双方办理离职手续之后一个星期。也就是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别说客户对员工怀孕的事实不知情,连员工本人对自己怀孕的事实也不知情。
赵律师无限冤枉地说,这个员工在单位一直声称是单身,直到离岗的两个月期间,才听同事说她交了一个非洲的男朋友,单位怎么可能知道她怀孕啊。
也就是说,客户对员工是否已婚的状态不知情,更无法在已知其单身的前提下,知晓她已经怀孕的事实。
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是否会以重大误解为由,建议员工变更仲裁请求,撤销客户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这是我们所担心的。
两手准备吧,单纯从员工要求赔偿的角度,我分析员工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都对怀孕这一事实不知情。员工以离职之后确定的怀孕的事实,否定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证据上明显不占优势。
而如果仲裁员好心,给员工出主意说,可以让她变更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客户对这个可能性比较担心。毕竟经过一圈折腾,客户对这个员工的人品产生了负面评价,将来继续在单位工作,客户会很难接受。
开庭过程格外顺利,员工在庭上明确表示,只要求客户支付赔偿金,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真是我们预想的最好的状态。一个月之后,我们收到了裁决书,不出意料,因其证据不足,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员工仲裁申请,员工败诉。
事后,与赵律师及同事讨论本案,觉得员工还是走偏了方向。如果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在大北京,如此偏向劳动者的大环境下,这种可能性还是有的。
为什么员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提起仲裁,无非是想利用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生活取得一些保障。可这些法律规定,毕竟是有其适用的前提,不是偏向劳动者,就没有任何原则。
以后科技发达了,与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得注意,万一他也未婚先孕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