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你好,我和我男朋友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结婚前他跟我说他名下有六套房,如果我和他结婚的话,他们家答应给我六万块钱彩礼。我觉得他的条件挺不错的,我就和他领证了。但是登完记才发现,他名下根本就没有房,答应的六万块钱彩礼也变成了两万,这不是骗婚吗?反正我们也没有办婚礼,我提出分手他不同意,我可不可以告他诈骗?”
的确,在相亲市场中,男女比例已经严重失调了,有些流入相亲市场中的男性为了能讨到老婆,把自己包装成“优质男”。等姑娘们发现“被骗了”,这时候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
“要不是以为他名下有几套房,结婚后生活能有保障,我也不会跟他结婚,你说,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呃……抱歉啊姑娘,这真不构成诈骗罪!我们先来看看刑法中对于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吧?
01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如果使用“装大款”这种欺骗的手段,侵犯的是感情的选择权而非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如果“装大款”骗取的不是公私财物而是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诈骗。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质上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装大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而是与之缔结婚姻的行为,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装大款”的欺诈行为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财物,则不构成诈骗罪。
通过以上分析,这个咨询案例中的男人虽然行使了欺骗行为,但是目的是为了能够和该女士缔结婚姻,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以“骗婚”、“刑事案由”为检索条件,对检索出的1560篇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涉及到的婚姻类诈骗罪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
01
通过相亲或登记结婚的方式骗取高额彩礼、“三金”、媒人介绍费等财物,再以感情不和、刻意制造矛盾为 由分手或寻机逃离。
基本案情 :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冯寿琼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黄坪镇,在有男朋友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赵长英、杨光云(均另案处理)、孙同意介绍与沛县司某乙相某,通过登记结婚的方式骗取司某乙彩礼、媒人介绍费等现金193860元,金耳环一对、8.61克金戒指一枚、6.61克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20680元),以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4540元。被告人冯寿琼与被害人见面后第四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被害人家生活十天欲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寿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寿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寿琼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
被告人冯寿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2
以假相亲、假定亲的方式骗取见面礼、定亲礼,及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借款,骗取财物。
基本案情 :
被告人杨素科、何培培、谭秀梅等人于2014年至2018年间,以假相亲、假定亲的方式骗取见面礼、定亲礼,及虚构在河南等地包地种草药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向被害人借款,作婚姻诈骗案件2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0489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骗取何某家72400元财物。其中:见面礼2000元、定亲礼18800元、金戒指2600元、拜年礼6000元、媒人费3000元、虚构事实借款80000元。
2.2014年10月3日,骗取秦某家67030元财物。其中:定亲礼26000元、媒人费20000元、虚构事实借款20000元、烟酒等礼品价值1030元。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培培、杨素科、谭秀梅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素科、何培培、谭秀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
被告人何培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杨素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谭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03
在婚姻介绍过程中或婚后生活期间,假冒身份或刻意隐瞒婚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
基本案情 :
2013年2月至2018年3月,腾某珠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刀、小某、排某比等人合谋,介绍女青年假意与被害人结婚以骗取高额彩礼。经介绍,已经结婚且生育的被告人金某米、童某散以及离异的被告人吴某梅(另案处理)、王某努等,隐瞒婚史及生育史,与被害人史某某、倪某某等6人先后结婚。上述被告人在介绍过程中及婚后生活期间,刻意隐瞒婚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被害人。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人民币76.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裁判结果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
“虽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他毕竟骗了我,我这一离婚可就变成二婚了,他不该给我精神损失费吗?”
呃……再次抱歉啊姑娘,这还真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几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装大款骗婚”并不属于立法保护范围,“受害方”不能据此获得赔偿。
也许在我们看来,这个姑娘很“物质”,这个男孩很“虚荣”。他们都没错,她只不过是想结婚后能生活的更好,他也不过想增加自己在相亲市场上成功的几率。他们也都错了,错在都想不劳而获。
婚姻的缔结应以真挚的感情为基础,想要的财富则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