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相爱相杀的故事已然不是什么新闻了,特别是粉丝为王的时代到来让艺人们有了更多的筹码与经纪公司对峙。如今的娱乐市场对大卡司的追捧使得经纪公司捧红一名艺人的所需的成本越来越高,可当付出高额成本后得到的结果却是为别人做了嫁衣。即使最终对薄公堂,艺人所需支付的违约金也往往低于经纪公司的前期付出及今后艺人的可得利益。艺人任意解约、公司之间相互挖人对整个娱乐市场环境带来了恶劣的影响。面对纠纷不断的经纪行业,随着法院对经纪行业的认知加深,法院通过判决作出应有回应,定纷止争为行业规范市场的建立提供有力保障。如蒋劲夫与唐人之间的解约案被誉为“经纪合同继续履行第一案”对行业有着深远影响。下面通过对行业内既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以探寻裁判思路,就常见纠纷进行分析。
艺人若想脱离经纪公司,《经纪合同》是首当其冲的攻击要点,常见的攻击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撤销合同、主张解除合同。
请求确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另外第五十三条对某些“免责条款”无效做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经纪合同》不会在上述问题上犯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经纪公司的资质问题。2012年文化部出台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就经纪人员资格提出了考试及备案要求,就经纪机构的设立也提出了有三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要求。若经纪公司自身的资质上出现了问题,就某些《经纪合同》中的条款还是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是可以撤销的。在一些案例中,艺人会以《经纪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且不说“显失公平”的认定难度,就撤销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来说,也就是必须在签订《经纪合同》后一年内行使,且这个一年的期限是不会发生中断、中止等延长情况。相信大多数艺人的成长速度不会快到一年内就敢跟经纪公司叫板。目前以“显失公平”撤销《经纪合同》的成功案例并不多。但并不能低估日趋多样化的艺人培养方式,特别是粉丝拥有绝对权力的偶像养成模式下艺人的成长速度,SNH48就是很好的例证。
主张解除合同
实践中艺人通常会主张与经纪公司之间为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来主张解除合同,但从蒋劲夫与唐人解约案的判决中,我们是可以探知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思路,即艺人经纪合同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而是一种具有代理、居间、行纪等综合属性的无名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的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所以,艺人若仅从主张经纪合同为委托性质为突破口主张解除合同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艺人以经纪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条款”提出解除在庭审过程中攻防就比较激烈了,如薛之谦与上海坤宏传媒之间的解约案,法院随然认定经纪合同是具有综合属性的无名合同,但是在事实认定中,认定作为经纪公司一方并没有兑现经纪合同中的部分承诺,而合同中又有在此情况下艺人具有单发解除权的约定,所以当薛之谦提出解约之日合同即解除。还有艺人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对法定解除的规定来提出解除,这时庭审中双方的举证工作会比较困难。造成上述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经纪合同之中关键条未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大量使用先前模板。无论是作为艺人律师还是经纪公司的律师,都应该根据艺人的不同特质和经纪公司的商业计划来量身定制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合同目的、包装计划、培训方式、考核、分成方式、违约责任……这些条款应当尽可能的详细,符合市场规律相互关联牵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签字确认等方式予以确认留存。(如果有这部分条款设计需求,可以跟我联系,文末有联系方式)这不仅关系到经纪合同能否顺利履行,还是今后法庭上开撕时的重要证据,否则很可能要吃哑巴亏了。如唐人因蒋劲夫拒演《云之凡》提出索赔700多万,但在庭审中难以对具体损失提供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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