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第五十八章曾经讲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这证明了福与祸的因果关系,有福就有祸,有祸就有福。萧何如此,商鞅亦如此。
提起商鞅,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一定是商鞅变法吧。那么对于这个变法,他的得与失分别是什么呢?对于秦朝来说,商鞅变法,到底是福,还是祸呢?
让我们先看看商鞅变法时的时代背景。 当时的战国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崩溃,而封建制崛起的过渡时期,这就使得奴隶的土地国有制(也就是说土地是全体人民的,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土地),逐渐变成了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也就是地主拥有土地的享有权)。简单的说,就不再是曾经的井田制(把土地分成九分,八家各占一份,中间的一份共同耕种,视为国家的),因为周朝后期周文疲弊,诸侯国们不再向周天子提交贡金,土地逐渐掌握在人民的手里。而地主获得的经济实力猛涨,自然就想要更多的权利,也就是政治上的权利,因此社会发生了秩序上的变革。经过这些地主们的要求,就产生了各国的变法,比如说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他们建立了地主阶级统治,也就是封建经济。
而在这全体变革的时期,处于“蛮夷”之地落后的秦国却还没有变法。因此,秦国的社会经济就低于其他的国家。这下秦孝公急了,他眼睁睁的看着别的国家一天天的强大,自己渐渐处于被动的状态,于是忍不住了,就颁布了求贤令,力图变法。
这就是商鞅变法的原因和背景。
那么问题主要就出现在土地的分布问题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商鞅就采用了重农抑商的办法,也就是努力推行农业,而商业为最末业,还鼓励人们开垦土地,甚至那些努力开垦土地工作的人竟可以免除赋税。他还废除了井田制,创立了土地私有制,可以使百姓用自己的土地,并且开垦的土地也归属百姓。这样的变法自然是激起了百姓们农耕的热潮,使得变法时间落后的秦国,一下子变成了一个富裕的国家。在经济上带来的这些好处,使得秦国的地位在七国中迅速崛起,变得不再使人瞧不起了。
众周所知,中国的第二次社会转型,是从分封制变成了中央集权制度,而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人则是商鞅,他创立的这个制度影响了中国几千年。先说说,后期的周天子为什么掌控不了诸侯了?周文疲弊只是一个表面上的原因。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周文疲弊这样的情况呢?因为诸侯国拥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周天子给诸侯们分封了土地之后,就不再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有,接受诸侯国的供奉。这样的话,一块一块土地分封出去,一点一点权利被夺走,那么真正留给周天子掌控的实质上就只有京都那么大的地方了。刚开始的诸侯国还会畏惧周天子,但渐渐的,诸侯国日益强大,而周天子却没有什么作为,因此,诸侯国们渐渐就不把周朝放在眼里了,只是名义上的遵从,要反抗其实很容易,这才引起了春秋战国的混乱和周文疲弊。这一切的发生,都是因为分封制而导致的,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商鞅就创立了一套新的制度,即“郡县制”,又是所谓的中央集权制度。
而中央集权制度,就是说把地方的权力削弱,使权力集中在中央。如何削弱地方权力呢?这就运用到了郡县制。郡县制是在中央集权制度下将全国分化成很多个郡,再在郡中划分很多县。也就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总之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中央,避免再发生类似周朝的情况。但是,有利就会有弊,中央集权制对于君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果碰上一个贤明的君主,那么使用中央集权制就很明智,但如果碰上一个类似于秦二世的君主,那么大权就会旁落。
这又是商鞅的功劳,对后世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后面的“功劳”,仅仅在当时有用,而不适合长久。
《史记·商君列传》中,有这一句话:“鞅少好刑名之学”。何谓刑名?其实就是法家学说(因为法家主张“循名责实”,以刑法治国,所以称法家为刑名之学)。商鞅实行连坐之术,何为连坐?《史记》中有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意思是,如果一家犯罪,他的左右十家邻居不告发他的话,就必须犯罪者一块受罚。而如果一个家有两个成年男子,而因为逃避赋税不分家,就惩罚以二倍的赋税。这迫使那些人必须分家,也确实为秦国带来了好处,在户口登记的“合法居民”明显有了很大的提升。
运用商鞅在法律上的变法的效果是极其明显的,《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可谓是真的做到了所谓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但是,是靠什么做到的呢?自然是商鞅严酷的法律。人们不敢触犯法律,所以才做到这样的。但是试想,以暴制暴这样的方法,能够持续多久?人民受压抑久了自然就会爆发,因为他们并没有从根本的内心深处意识到这样做的好处,他们是被动的。再加上,商鞅变法设置的徭役,让百姓无偿为国家服务,徭役清了还好说,万一重了,那就一定会发生暴动。秦始皇时期引发的爆乱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所以说,真正能治理好国家的方法,是要按长久的,也就是儒家的方法来治国,因为儒家讲究的是深入民心,而法家讲究的是快速,适合于那些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因为当时,最主要的不是如何深入民心,而是如何能够让这个国家发展壮大,并且迅速的发展。但如果,到了太平盛世,仍然用法家的方法的话,那就是咎由自取了。因此,我认为秦朝后期的灭亡,怪不得商鞅。毕竟商鞅出生在秦孝公的时期,他制定的方法本就是应当在秦孝公时期所用的方法,而秦孝公时期用他的方法很好的统治了这个国家,就证明商鞅变法,是福,不是祸;是得,不是失。而不能因为后世运用商鞅变法的方法造成危害,就说商鞅变法是“祸”,因为从不同的方面讲,有得也有失。
所以,商鞅变法,不能笼统的概括为是福还是祸,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结果自然就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