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平衡夫妻双方利益,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组建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本文主要分享和介绍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法条分析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构成要件,第一,仅限于离婚时提出;第二,一方生活困难;第三,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2.一般而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离婚会导致法律上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4.当婚姻关系终结,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要求另一方仍应尽到扶助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以体现对婚姻关系弱势方的保护。法律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5.现代的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时同样也有给付的义务。
(三)如何认定“一方生活困难”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在离婚时通常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1.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 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没有住处,包括没有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没有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
二、离婚经济帮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离婚时因患重病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要求离婚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给予离婚经济帮助费20万元。
基本案情:王某(男)和李某(女)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女王某某,双方自2013年初分居至今。李某于2013年患有尿毒症至今,靠透析维持生命。王某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裁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某患有尿毒症,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离婚后将面临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属于生活困难。李某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法院遂酌定离婚时由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生活帮助费20万元。
本案例选自《徐州中院与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徐州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2021年03月08日)。
律师点评:本案中李某因患重病需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离婚后凭借李某个人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后续透析治疗的费用、李某的年龄及王某的负担能力、负担意愿等具体情况,判决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生活帮助费20万元。
典型案例二:农村妇女离婚后主张对农村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生活困难一方享有另一方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基本案情:毕某(女)是贵州人,沈某是启东人,两人相恋后毕某从贵州远嫁至启东,婚后共同居住在启东市惠萍镇某村的自建房中,并育有一子小沈。近年来,沈某在和朋友交往中染上赌博恶习,将家中原有的积蓄尽数输光。现沈某仍杳无音信、下落不明,2021年1月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抚育、陪伴孩子上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和儿子对沈某的婚前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裁判:毕某与婚生子小沈以及沈某父母共同居住在沈某农村自建的房屋中,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亦无其他共同财产。毕某籍贯在贵州六盘水,其在启东市没有其他固定住房。《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毕某以抚育子女上学为由,请求判令其与小沈对该农村自建房享有居住权,因毕某、沈某双方无共同财产,且沈某有能力给毕某及子女提供生活住所,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判决毕某对该农村自建房享有居住权。
本案例选自《南通中院发布6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2022年03月08日)。
律师点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若干裁判要点
综合离婚纠纷相关判例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裁判规则,本文梳理总结了如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若干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以一方无过错为前提条件,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就可以向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二)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 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定为生活困难。
(三)给予经济帮助的形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经济帮助形式,主要包括给付金钱、特定物权及提供劳务等。
(四)法律未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经济帮助形式,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帮助方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酌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