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一工作上必须保持谨慎严谨的作风,如果稍有疏漏,其他工作便失去了基础,所以,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正确审查证据材料、把握逮捕条件、掌握高超的论证能力,对侦监办案人尤其重要。
我本人从事刑检工作时间较长,随着经验的积累,工作作风从激进逐渐趋向谨慎,这不但是实践中遭受教训的后果,也是随着执法环境的改变,整个司法理念转变的一个过程。关于证据审查,案件把关,相信我们每一个侦监人都有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将自己在实践中的经历和体会跟大家进行分享,不成系统,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句话囊括了批准逮捕的全部要件:犯罪事实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只要我们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卷宗,从中抽茧剥丝,找到对应的证据去证实这三个要件,就可以得出批捕与否的结论。但在进行这项工作之前,我们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清醒的认识到审查逮捕阶段的案件有令人烦恼的特点。
(一)证据粗糙。一般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都是在侦查初期,而且多数案件不适用一个月的拘留期,由于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调取证据的时空限制等等主客观因素,匆匆移送过来的证据,往往是粗糙的、模糊的,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的矛盾不能得到排除,综合分析后不能非常确定的得出犯罪的结论。为了帮助侦查机关将粗糙的证据打磨精细,就需要耗费我们办案人不少的精力和时间,当然增加我们的办案难度。
(二)证据指向性差。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具有指向性,所有的证据必须指向预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一个案子里各个证据分别指向不同的方向,绝对不可能形成合力,无法得出结论。但公安机关往往将他们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所搜集到的所有证据不加甄别的全部移送,不同的证据可能由不同的侦查员获取,又缺乏统一指挥调配,各个证据汇合到一起会出现难以排出的矛盾,有些证据令人茫然不知所指,如在诈骗案中有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而在被害人儿子的陈述中又出现被害人因年纪大视力不好而被骗的陈述,这样的证据既增加了我们办案人的阅卷时间,又会干扰办案人的思路。
(三)证据不稳定。案发初期,被害人情绪激动,往往在陈述案发经过时会倾向于夸大嫌疑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如明明伤情检验只有一处刀口,被害人却称嫌疑人多次捅刺;而嫌疑人在被抓获的初期心里慌乱,或由于侦查人员讯问技巧等原因,一般对犯罪事实的供认状态较好,但到了审查逮捕阶段,可能会出现翻供现象。
(四)存在证据遗憾。目前侦查机关重口供的陈旧观念依然很普遍,有些侦查人员一得到有罪供述便认为万事大吉,对物证、书证的搜集就忽视了,很容易导致关键证据错过取证时机,而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便会出现不利局面。我院武玉爱办理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就存在这一情况,嫌疑人承认他杀了被害人,并供述身上穿的衣服就是作案时穿的,侦查员竟然没有注意到这套衣服上一点血迹都没有,便没有到其家中搜查寻找血衣,导致后期其母亲将血衣烧毁,证据灭失。如果不是后期我们带领侦查机关补充大量证据,这个案件的后果不可想象。
(五)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欠缺。新刑事诉讼法后,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但是侦查机关仍然观念守旧,在收集证据时仍只关注于犯罪构成,而对社会危险性根本不作考虑。如某犯罪嫌疑人与邻居发生矛盾将其打伤,回到家里准备喝农药自杀,破门而入的警察绝不会想到将农药提取作为嫌疑人企图自杀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办案人需要绞尽脑汁从案卷里面发掘社会危险性的线索,然后要求侦查员取证,或者在讯问嫌疑人时进行重点讯问,耗时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