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清晓集5:醒醒吧,法律可不是拿来普及的

文|魏思年

为避免误会,有必要首先解释标题。我想肯定有读者朋友会认为这小子胡说八道,法律不普及,老百姓不懂法,那还追求什么法治社会?提出这种质疑的朋友可能搞错了我的意思。举例说明:衣服可不是拿来擦地板的。这句话有问题吗?显然没有。「拿来」这个词语意在表明某事物的主要功用,但并不否认这件事物可以有多种用法,也不反对物尽其用。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存在很多没有搞清的问题,其中一项就是普法。普法思想带来的影响,可能并不像你想象中那么乐观。

我们生活在「依法治国」和「全民普法」的时代,这很幸运,但也隐含着缺陷和遗憾。一方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仍然有区别。前者强调「治」,而「法」只是国家、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这种理论更多体现出居高临下的管理者姿态;「法治」更多强调秩序,不仅要依法治国,还必须是人们都信仰法律,整个社会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之上。正如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定义: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并且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另一方面是关于普法工作。所谓普法,可以简单定义为法律的普及、宣传。普法的形式不仅有法制栏目剧、法律宣传栏,还有一群天真烂漫的法学院学生走基层、进社区,慷慨无私地提供咨询帮助。我承认,法治的希望就在「天真」二字上,相信社会需要正义,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而不仅仅是工具,狡兔死、走狗烹,兴也苦、亡也苦。脑子被现实塞满而缺乏信仰追求的人,支撑不起法治发展的重担。这也是我「有条件」地支持司法考试提高准入门槛的主要原因。

作为与生活接触最为紧密的专业之一,法律自有其特殊性。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把法律作为社会活动的边界,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有好处,这是普法的主要原因。设想一下,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真无异于大同社会。大概是这种设想让部分人产生了幻觉,认为法律的公开化意味着法律必须全部让民众了解,继而把普法工作直接纳入立法中,认为法律条文必须是人民的、大众的。以文艺的标准来立法,这种做法其实是很奇怪的。

不知者无罪,法律必须事先公布,才能使人们形成心理预期,以调整约束行为,得到国家、社会和法律的肯定与保护。这一条浅显的道理在当今社会应该是人尽皆知了,也获得了人们由衷的认可。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法不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可以挖掘出法律的规范作用。但这不能说明法律本身应该为普及而做出改变。法律始终是一门专业,非要降低理解难度,抛弃价值不菲的理论、概念、术语,与「去专业化」有什么区别?张明楷教授也痛心地说,之所以那么多人主张法律通俗化,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把法律当成一门专业,缺乏像对待医学那样的专业尊重。我想,这种不尊重可能还不能完全归咎于民众,而是由我国法治环境熏陶而成的。

秉承新文化运动后白话文大行其道的风尚,我国大陆法律的行文特点可以归结为「比较精准的白话文」。「精准」是法律与生俱来的面貌,否则无法应对千差万别的案件;而「白话」实际上追求的是通俗,即能够尽可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读懂。正如物权法修订草案中要求,「尽可能规定得具体一些、通俗一些,力求让群众看得懂、能掌握」。我并不反对法律用白话文写就,毕竟文言虽然用词更精炼,但对于法律概念的表达并无助益。但对于这种通俗化,朱庆育老师有一句鞭辟入里的评论:「温情脉脉的通俗易懂之追求,其实不过是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现代升级版」;古时的为政戒律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现在是「为使由之,而使知之」的开明圣治。

法律的核心功能在于「定纷止争」,也就是说要把纷争以社会认可的方式处理妥当,这并不容易,首先就要求精准。遗憾的是,精准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抽象,比如物权法理论中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潘德克顿体系传承而来,它把一项交易细分为两个物权行为和一个债权行为,这与大众认知似乎格格不入,与通俗易懂往往存在矛盾。但问题在于,需要大众去认知它吗?我们常常把法律与医学做比较,医学是为了治病,但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并不需要病人懂得;法律也一样,只要能够妥善处理争端,其实百姓能够懂得多少,并不是立法者应该去追求的目标。任何专业都有其术语,专业壁垒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它的存在可以有效提高效率,这不应当成为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现代人所能提出的吐槽点。

有人会质疑了:法律和医学毕竟不同,法律的作用依靠说理,无法服人,那就是废纸;而医学的作用是治病,身体有没有康复,病人自己能够感觉得到。这种质疑已经走得太远,离开我们所讨论的立法领域,进入了司法领域。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只要科学合理,哪怕再精深,哪怕专业壁垒再高,也不需要担心。至于说明和解释,法官、律师、有基本操守的媒体都足以胜任。站在这一角度,非要说普法,那也应当由专业人士依据职权或自发向大众宣传。非要搞得法律文本满篇口水话,那只能贻笑大方。

法律的功用在于妥善裁判,而非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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