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山4村民在云南找媳妇,没多久就集体“失踪”。5月10日,兴山县公安局通报,因涉嫌诈骗罪,该团伙3名嫌疑人已相继落网。2009年,兴山榛子乡村民阿虎(化名)在云南宁蒗县打工时,认识了当地姑娘小雪(化名)。不久,小雪跟随阿虎回到兴山老家结婚生子。
2012年底,阿虎的好友阿江(化名)请他帮忙在云南物色女友。经小雪联系,杨某和阿英(化名)父女来到兴山,阿江对阿英很满意。杨某索要了4万元彩礼后离开,阿英则留在阿江家生活。
外地媳妇集体失踪
见同村老乡与云南籍老婆生活幸福,兴山榛子的单身汉阿俊等人羡慕不已,便托两人在云南找媳妇,却没想到,花了20多万元从千里之外“娶”回家的4个媳妇,在带回老家生活不久便“失踪”了。兴山警方抽丝剥茧,这个“逃跑新娘”的背后,竟是一起系列婚骗案。目前,该团伙3名嫌疑人已相继落网,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24日,兴山县榛子乡阿俊等人相继向派出所报警,称自己从云南娶的媳妇失踪了。次日,警方立案侦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逃跑新娘”的背后,竟是一起系列婚骗案。
这还要从该村一桩颇为美满的异地联姻说起。
花数万彩礼领回“媳妇”
村里来了两个云南“媳妇”,这个消息一传十、十传百,许多单身汉们动了心。
转眼,阿英到阿江家生活两三个月了,平日里勤快持家,对老人孝顺,对乡亲们大方和蔼。除了语言不通,从其他角度看,都是一个过日子的好女人,大家渐渐放下心来。同年7月,杨某到兴山看望女儿,走乡串户时,他向村民们承诺“如果有单身的小伙子,可以到云南去找女朋友”,但是担心受骗,大家持观望态度。
2013年11月初,阿江和阿英登记结婚。大红的结婚证到手,持观望态度的村民们终于放下心来。委托阿英帮忙介绍云南姑娘到兴山结婚。同年11月中旬,阿英和阿江夫妇带着阿俊、阿海、阿辉赶赴云南丽江宁蒗县找女朋友,由杨某负责接待。“每次要介绍姑娘时,都是安排在晚上,由阿英的父亲单独叫我们中的一个人出去,与姑娘见面,所以,我们并不知道别人见面是个什么情况。”阿俊介绍。
相中一个,由男方给付杨某数万元的彩礼,将姑娘领回兴山生活。三名小伙子,最少的给了4.8万,最多的给了8万元。阿俊就这样找到了自己的“媳妇”罗某。
大家给付彩礼后,陆续将“媳妇”带回兴山老家生活。然而,等阿俊催促去登记结婚时,罗某却称身份证在路上丢失,没办法领证。另一名女子也因户口簿有问题而未办理结婚证。
集体出逃
借口检查身体一去无踪影
2013年12月中旬,村民阿海花了7万多元,带着“媳妇”阿花回到兴山生活。
这些给付的几十万彩礼钱,村民们让阿江打了收条。
至此,村里有了5个“云南媳妇”。除了小雪,其他4名女子常常聚在一起聊天。阿江他们听不懂彝族话,只是看到她们聊得开心。这样平静的日子一天天过去,除了阿英之外的3名女子,因各种原因,迟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这让三名小伙子和他们的家人隐隐有些担心……
2013年12月24日,令人不安的事终究发生了。当天,阿辉的“媳妇”小尹称身体不舒服,要去兴山县城检查身体。阿英和阿花、罗某陪同一起下山。为了稳妥起见,阿辉约阿海一起带着4名女子去了县城。
转眼已经天黑,阿英让阿辉和阿海去安排住宿。等两名小伙子将房间安排好,哪里还能找到阿英等人的身影,电话也打不通了,4人就此“失踪”。
发现受骗,阿辉给杨某和阿江等人分头打电话,并报警求助。4名云南“媳妇”“集体出逃”,村民们损失数十万彩礼钱,这是很明显的婚姻诈骗案!该案随后被移交给兴山县公安局并案侦查。
四下云南
嫌疑人落网揭开婚骗真相
兴山警方四下云南,赶赴丽江市宁蒗县调查取证,却由于宁蒗县山大人稀,交通不便,语言不通,嫌疑人身份有误等原因,4名女子的身份迟迟不能锁定。 “有时候为了核实一个嫌疑人的身份,要跑几百公里山路,可能在山里转几天几夜。当地人都说彝族话,我们听不懂,调查工作很难开展。”办理此案的民警、兴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秦洪满向记者介绍。
在云南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警方相继锁定了4名女子和杨某的真实身份。发现罗某曾冒充其侄女的身份,在安徽有实施婚姻诈骗的前科,阿英在四川也实施过婚姻诈骗。
2016年夏天,5名嫌疑人被警方展开上网追逃。同时,云南当地公安机关也联系嫌疑人亲属,通过亲属劝告嫌疑人投案自首。
2017年1月,嫌疑人杨某、罗某、阿花被抓获。由于罗某残疾并患有重度传染病、阿花怀有身孕,两人被取保候审,杨某被押解回宜。目前,因涉嫌诈骗罪,杨某、罗某、阿花被兴山检方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婚姻诈骗罪构成
刑法条文方面
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实践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