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相信什么?
任何一个实在的人,都是必须有所信的;同时这种信又必须是具体的。——关于信赖的具体与抽象,我们暂且用一个例子来把握,比方诉讼委托,法律要求具体约定委托的事项与范围,而不能笼统地说“全权委托”。同样,作为具体信赖的基本表现,对任何事物或者任何人的具体信赖,也必须是明确具体内容的,而不能笼统地表述为“完全相信他(它)”,或者颇见理智功力地说“他(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他(它)是万万不能的”之类的“概说”。——但是,这种具体信赖也会有(或许可以说是)例外,而这个例外就是绝对信赖的范畴;它是一切有限信赖的基础。这个绝对基础,在一般的抽象意识与言说中通常就是:相信自己。
这个基本的信赖机制是并不深奥的,因为一个人无论愿意相信什么,都必须以相信自己作为这个相信的基础。如果一个人连自己都不相信,那么他对于其他异己的相信显然就是不可信的。所以可以确定地说,一个信任的限度只在于信任者的自信限度范围内;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当一个信任是来自于一个缺乏自信的人,那么这个信任本身就是缺乏可信性的。而信任之在于一个自信者,抽象(或者静态)地说,也并非没有怀疑,但由于一个真实的自信就只是一个具体的自信,而具体的自信所建立起来的信任本身就是具体规定的信任,因此它从一开始便扬弃了怀疑。——这才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本义,也就是具体规定的信任,只在它的规定范围内发生效用。
而要建立这样的具体信任,根本的途径就是发展建立起具体的自信。诚然谁都可以说“我相信自己”,或者多少有些悲壮地说“我只能相信自己”,但至少通过上面的剖析,我们可以说“我必须相信自己”。同时我们也可以有所意识,这种势在必然的自信,不能仅仅停留于抽象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本质并不是肯定的自信,而是在意识到一无可信的压抑中仓促建立起来的否定的自信。这种否定的自信没有具体内容,其唯一的意义只在于否定其他事物(包括人)的可信性;因此它就只是一种抽象的态度,即把“我自己”与其他事物(人)相对立。当这种态度成为一个人的基本观念的时候,它就是这个个人意识的基本原则,于是作为一个个人的孤立、自私与消极,就是客观必然了。
但是,这种不幸的为人状态,本身也是包含着肯定的,或者换一种说法,是蕴含着一种由否定走向肯定的趋向的。因为出于个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孤立的个体是无法健康生存的。而这种不健康的生存状态,一方面由于其直接的意识起因,而成为对于健康生存的否定,另一方面则基于个体的理性趋向,而成为对于更为具体的健康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只不过在特定环境的影响与限制下,作为肯定方面的理性趋向,也会由于个人的社会本性所限制。——所谓“君子慎其独”,本意就在于扬弃这种限制的自身外在性,以达成具体的自我完善。
绝对的个人意识的肯定方面,就是理性的具体化趋向。这个方面有两大基本要素:其一,所谓具体理性,本身是不受抽象限定的。例如我愿意具体认识自己,于是我的对象似乎就只是我自己,但实际上我自己的实在性并不纯然在于单纯的我自己,甚至主要地不是在于我自己,而是在于社会生活整体之中,因此我的对象就必须是包含单一的我自己的整个社会。其二,在这个整体性的认识过程中,客观上惟有理性(而不是知性或感性)能够把各自独立的事物(人)联成一体。例如在知性当中,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法律、道德、体育、卫生等等,都是各自不同、各自独立的实在的东西,唯有在理性当中,它们才得以扬弃彼此的差别,而成为社会生活这个统一实在的规定范畴,从而把社会生活客观反映为一个存活着的东西,也就是一个概念。
继而在这样的概念意识中,对象就以实在的发展来展开自己的具体内容。就这个始终具体展开着的客观实在来说,那个认识着的个体似乎依然置身其外,冷眼静观着世间沧桑。然而与对象的趋于客观相一致,这种理性的具体化,本身是包含着一个个体健康生存之诉求的;当意识以具体的理性来客观对待对象,也就是包含个体自身的社会生活整体,在这个个体认识的本质上,便包含着积极投身于社会生活的客观趋向,而不是为了远离社会生活而致力于真实的认识。因此统一普遍与特殊的具体理性,就必然表现为积极投身于社会生活,而不是相反。——这里也不必过份执著于“理论与实践”的对立,这两者在理性当中的关系,用通俗的解说就是互为方法,要让理性自己来说,这两者本来就只是理性的两个环节、一对惟有在抽象中才能得以保持的范畴罢了。
只有在这样的理性认识的展开当中,具体的自信才能得以真实地建立起来。这种自信一方面是富于理论性的,因为具体理性本身就是用具体概念来建立单纯自身的。另一方面也是富于实践性的,因为这个意识已经深入到了生活实在本身。——即便这个个体并不具备各种社会工作的技能,但普遍来说,要学会某一种工作技艺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更不用说这个拥有具体理性的个体,将以一种整体性的认识、态度和精神来从事这种学习、工作和研究;同时,同样的一种工作,在于不同意识状况的个体那里,是有着本质性差异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谓素质。——这两方面的同一,或者说是意识反映存在,或者说是概念实现自身,总之都是一个意思。
而在这种自信得以真正建立的同时,由于它的建立过程本身就意味着对于社会生活的整体性考察,因此它同时又是对社会重建信任的过程。但是这种信任与之前那种来源于知性教条的信任不同,那不是缺乏内容的“相信社会”、“相信科学”或者“相信”什么其它的东西,而是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必然环节有了适当的、且保持着不断深入之趋势的认识之后,以这种认识为基础与限度而确立起来的信任;这种信任本身就包含了理性的、具体的自信,因此对于他人或者社会来说,这就是一种可信的信任。
至此,关于“我能相信什么”的问题,按照理性的观点便大致如此,简单小结,并不无必要地附带说明:
1、相信自己,从而相信异己——在具体可信的范围内,异己也是自己。
2、要在整体性地认识社会中认识自己,并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相信自己——所谓整体性的认识,本身是绝无限制的;社会生活之整体性,本身也包含着这种绝对无限性。
3、由此建立起来的具体自信,便以其自身包含的整体性和具体性,成为相信他人与社会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4、所谓在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增进互信,真正说来,便只是这样建立起来的,自信与他信自成一体的意识(或者思想)关系的积极发挥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