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即“三险”)是法定义务。然而,河南南阳国际饭店为拒绝给自己员工缴纳“三险”,竟称为自己工作了九年的员工是收废品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还将员工告上法庭。5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南阳国际饭店上诉,判定其与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按社保部门规定限期为员工补缴“三险”。
2004年2月19日,南阳市民刘丙显进入南阳国际饭店工作,工作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刘被调整到南阳国际饭店房务部从事客房维修工作。在南阳国际饭店工作九年期间,刘丙显多次要求单位为他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但国际饭店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4日,南阳国际饭店值班经理突然通知让刘停止工作回家休息,但未下发任何书面文字。刘丙显多次找饭店领导询问缘由,但饭店经理并未说明原因,只说叫他在家待岗休息。为此双方纠纷不断。
2013年9月1日,刘丙显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同年12月3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申请人刘丙显与被申请人南阳国际饭店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刘丙显补缴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4日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费。
南阳国际饭店不服,一纸诉状将刘丙显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南阳国际饭店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刘丙显作为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刘丙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诉讼中被告刘丙显提交的房务部名单、胸牌,各部、室增减人员一览表,健康体检报告单等显示刘丙显是在南阳国际饭店的规章制度下接受管理。刘丙显在南阳国际饭店单位从事客房维修等工作,属于南阳国际饭店业务运转不可缺少的部分。南阳国际饭店为刘丙显发放工资作为报酬,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关于南阳国际饭店诉称刘丙显从饭店所领报酬为劳务费用,因南阳国际饭店提交的劳务费清单并不显示南阳国际饭店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状况,亦不能证实刘丙显的工资发放状况。故对于原告诉称的此项事实,因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判令原告南阳国际饭店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被告刘丙显补缴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4日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费,诉讼费由原告南阳国际饭店承担。
南阳国际饭店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称,刘丙显系收废品人员,由于其经常出入南阳国际饭店房务部,房务部经理与刘丙显口头约定刘丙显为饭店干一些临时木工维修活,每月支付400元零工费,以后永不增加。刘丙显从未履行签到手续,没有参加晨会、培训学习和大会,从未与饭店签订用工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丙显领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
南阳中院二审认为,虽然南阳国际饭店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刘丙显主张的证据,故原审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