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企业才发放在职员工的年终奖,离职员工能否要求企业补发年终奖?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以来存有较大的争议,司法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离职员工享有年终奖:
1、只要离职员工过去一年的业绩达标,那么其应当有权与在职员工一样,享受年终奖,即使企业内部规定只发给在职员工。
企业内部关于“年终奖只发给在职员工,离职员工无权享受”之规定排除了员工的权利,免除了企业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
2、工作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员工,亦应当有权按时间比例享受一部分的年终奖。企业内部关于“年终奖只发给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在职员工”应属无效条款。
二、遵从公司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年终奖属于必发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定,严格依据企业内部的规定进行裁判。
只要企业内部规定了“年终奖只发给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在职员工”,那么工作不满一个自然年度或已离职的员工将无权享受,企业不存在补发的义务。
三、公司无规定,双方无约定:
1、参照前述观点一,企业应补发全部年终奖或按时间比例补发部分年终奖;
2、应充分尊重企业的单方决定,企业有权单方决定向谁发放及如何发放,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不应作任何干预,意味着劳动者败诉。
3、虽然企业内部没有任何规定,双方也没有任何约定,但多年来企业每年均有发放,意味着双方事实上已约定企业每年必发年终奖,或意味着年终奖是以年度为发放周期的固定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即企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