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陆兴国,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联西村陆家宅路12号联系电话15921038499。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大华路146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职务,镇长,联系电话56684716。
复议请求
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18一039《告知书》。
请求二:重新提供一份《大场镇负责提供本地块征地房屋补偿的实施口径》(南大综合整治一期c块联西村)的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6月9号、6月13日分别收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宝山区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的《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沪(宝)征地房具补(2017)第006号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通知》。
得知南大地区综合整治一期C块联西村,原告所属土地及地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大场镇负责提供本地块征地房屋补偿的实施口径》(南大综合整治改造一期c块联西村)。
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了编号:2018一023《告知书》(延期,)告知延期到2018年2月25日前予以答复。
2018年2月9日申请人收到编号:2018一039《告知书》获知,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理由一:大场镇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组织依法对辖区内的重大事项承担“守土职责”,应当主动掌握征收拆迁等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大场镇不但直接参与并具体实施南大综合整治改造一期c块联西村地块项目的动迁具体工作,而且还严格要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按大场镇确定的基地操作口径与被补偿对象签订补偿协议书。其相关材料也应由乡政府职能部门确定并保存。
理由二:宝山区规土局信公告补2016一1389一2《告知书》中,便民告知:您补正内容为委托实施:《南大综合整治一期c块(联西村)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合同中乙方即宝山第一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责任内容,大场镇确定的基地操作口径非本机关公开职权。
理由三:大场镇镇政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一定形式的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理由四: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应依法有履职的必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标准履行公开义务,而不能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从根本上否定属于政府信息而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违反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下列条款。
第二章,第十一条,(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综上所述:宝山区大场镇相关职权部门隐瞒征收信息已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受益权等等。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无可推卸的职责。
故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范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贵单位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告知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敬
宝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兴国
2018年2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