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纹是人类一种重要的遗传性状,能反映出一个人的遗传信息和体质强弱。
皮纹的形成
1. 手、足的发育是在胚胎受孕第13周开始,真皮的样式形成,至19周左右完成全部的分化,此后即定型不再有任何变化。
2.真皮层主要由结缔组织构成,分为乳头层与网状层;其中,真皮的乳头层向表皮突出分化,形成许多整齐的乳头线,称为皮纹(皮膌纹)。
3. 指间的皮纹,出生时已经定型而且终身不变。这些皮纹的形成是受基因遗传控制的。
4. 皮纹分化的期间,如有特殊遗传时,就会产生出不同的皮纹样式。
5. 例如唐氏症候群出现的:脚掌的胫弧形纹、手掌的单一弯折(断掌)或远端三叉点等样式。
什么是【智能遗传皮纹】?
1. 研究人体手指、手掌及脚掌间这些皮膌纹的科学,称为皮纹学。
2. 将皮纹学应用于医学领域,研究生理遗传与皮纹之间的关系,称为医用遗传皮纹学。
3. 将皮纹学应用于先天脑结构的个别差异,研究如何因材施教的科学,称为【智能遗传皮纹学】。脑部发育与手、足皮纹的发育有相关性;1980年代,由于遗传基因科技、气质行为科学及电子印证系统的蓬勃发展,因此藉由量化科学更能比对出生理遗传、脑力启发与行为发展的共同特征与关系,使「智能遗传皮纹学」应运而生。
2指纹学的起源、发展和应用
指纹学是在人类漫长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是世界公认的应用指纹最早的国家,从对陕西半坡遗址出土陶器上的指印以及内蒙、辽宁、青海、甘肃等地出土的陶器上的原始指纹画研究看,中国对指纹的认识与运用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著名德国指纹学家罗伯特. 海因德尔博士在其著作《指纹鉴定》中写到的“摺迭式书”(木牍或竹简) 封泥印上的指印说明我国在秦汉时代就已把指印用于鉴定[2 ] ;在唐代,掌印、指节距、指印已用作为文书契约等的个人凭证I[3 ] ,到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宋元及其以后,手模(手印) 在离婚中应用非常普遍[4 ] 。正是由于指、掌纹在我国古代借贷契约、买卖文凭,婚约休书、狱词供状、军队名籍等方面的广泛应用,使我国成为指纹学的发源地,随着对外文化的交流,我国应用指纹的传统习惯传播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
指纹学兴起于欧洲。17 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推动了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如人体解剖学、组织学和生理学的发展,为指纹学打下了科学的理论基础。1684 年,英国解剖学家和生理学家内赫米亚. 格鲁博士在向皇家学会递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描述了汗孔、皮肤脊纹及其排列方式,之后,荷兰解剖学家G.比得洛) 和意大利的M. 马尔皮吉教授详细研究了摩擦皮纹的脊和汗孔及其由脊纹组成的不同形式的图案;1788 年,J . C. A. 梅耶第一个清楚地阐述了摩擦脊纹在外观上有相似性、而在微小特征之间有特异性;1787 年,J . E. L. 珀金杰依据自己观察到的指纹纹理形式不同,将指纹分为九类,为以后的指纹分类打下了基础。1856 年,人类学家韦尔克拿出了他在34 岁和75 岁时的指印进行比较,证明了指印终生不变的性质。1877 年,法国医生奥伯特在研究皮肤病和腺体分泌过程中,发现了将硝酸银溶液涂在纸上显出汗液指印的方法,成为创立指纹显现法的第一人。同时期,英国派驻印度的官员威廉.赫谢尔受中国商人在契约上按大拇指印的启发,尝试在合同、狱犯登记、居民证及各种收据上使用手印作为印记。1880 年,英国皇家内外科医师学会会员亨利.福尔茨在Nat ue 杂志上发表文章,报道了他在日本作传教士期间所做的关于人体指纹终生不变方面的研究及大量实验结果,并提倡将指纹用于识别罪犯。1891 年,英国的优生学鼻祖弗朗西斯科.高尔顿在Nat ure 杂志上发表了以个人识别为目的的《指纹分类法》论文,次年又出版了《指纹学》,将指纹分为拱、箕、旋涡(斗) 三种典型,并提出以三角形作为分类界限,之后,又进行了细目分类,1900 年详细论述了指印的分类与功用,该成果与后续研究者E. R. 亨利的研究成果一起被称之为高尔顿- 亨利分类系统,该系统明确规定了指纹的三角州外端点与中心点,以及两点间的计线关系。1901 年该分类系统被英国苏格兰场正式采用。奥地利于1901 年,埃及、瑞士于1902 年,美国、丹麦于1903 年、德国、挪威、俄国于1906 年,荷兰、意大利于1907 年,西班牙于1909 年、比利时于1911 年也相继采用了高尔顿- 亨利分类系统。1888 年阿根廷警官胡安. 武塞蒂赫发表了比较指纹学的论文,提出了指纹分类系统,论述了指纹鉴定法的实用价值,武塞蒂赫利用犯罪现场上的血手印成功破获了一桩谋杀亲子案,创造了手印破案的奇迹,并在利用十指指纹卡片分类存查的实验过程中,又创造了一天之内查证23 名累犯的记录。
1896 年,阿根廷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指纹为依据鉴别身份的国家,此后,武塞蒂赫两次出席南美科学大会,向整个南美推行指纹鉴定法,使其分类系统成为西班牙语国家广泛应用的系统。在高尔顿- 亨利和武塞蒂赫两大分类系统的基础上,指纹鉴定法迅速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并产生了其他分类系统如德国的罗谢尔和法国的埃德蒙贝尔等系统。值得提出的是,1910 年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勃太柴氏用数学方法证明了指纹人各不同的理论,他把指纹的细节特征归为四种即起点、终点、分歧、结合,每一枚指纹约有100 个细节特征,其排列组合为4100 = 1. 6 ×1060 ,如果一个世纪生存的人口以50 亿计,每人10 指,即有500 亿枚指纹(5 ×1010 ) ,将500亿除以上述的细节特征组合得出一个50 位的数长,1. 6 ×1060 / 5 ×1010 = 3. 2 ×1049 ,也就是说要经过50位数长的世纪才可能出现重复的指纹。由此,若发现两枚指纹有相当数目的点可为对证时,即可证明其为同一。
本世纪初,指纹学正式传入我国。1909 年,上海英租界工部局设立手印间,高尔顿- 亨利式指纹分析法引入中国。以后,德、法租界相继实施指纹鉴定法,埃德蒙贝尔等指纹分析法随之传入。20 世纪20 年代,南京中央大学刘紫苑教授设计了中华式指纹分析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6 年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十指指纹分析法》,此外,各地还陆续建立了单指指纹和掌纹鉴定系统,我国指纹学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赵向欣等指纹学专家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案件检验的基础上,著书立说[2 ] ,[5 ] 为我国指纹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963 年,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名特别助理沃尔克针对人工指纹分析卡片多、工作量巨大、查对困难等弊端,提出了研制自动指纹鉴定系统的设想。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此立项、招标研制,70 年代后期获成功,自动指纹鉴定系统投入使用。法、英、德、日也于80 年代研制出自己的自动鉴定系统。
80 年代初,我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市刑科所、公安部二所、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开始研制指纹自动鉴定系统,其中北京大学的Delta - s自动化程度较高,应用性强,现已在我国刑事技术部门推广使用。AFIS 的基本原理是: 利用摄像机、扫描仪或识读机,将指纹输入计算机并转化为数字图像,计算机对数字图像进行处理,以实现分类、定位、提取形态和细节特征,最后根据提取的细节特征进行指纹的比对和识别。指纹学经过长期的探索、研究与应用,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包括指纹学基础知识、指(掌) 纹的结构和分类、捺印技术、显现技术、照相技术、现场勘查和提取技术、鉴定技术和计算机自动识别技术等内容的综合性应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