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火了!
发生在9月15号江苏南通的一名吴姓城管摔伤老人的新闻冲上热搜榜,多家媒体进行报道,新闻在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媒体加入进来。
视频显实,牛高马大的城管将坐在面包车后坐上的瘦小的老人一把拎起,摔倒在地上,老人痛苦的倒在地上。老人被其子送进医院,现在还不得而知老人的健康情况,南通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吴姓城管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看完这个视频,给人的结论就是两个字:气愤。
气愤是肯定的,但冷静之后我觉得应该避免看待社会事件时变得“魔怔”呢?应该理智看待这件事:
1,先对事件中人物的行为进行定性,明确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再对人物的行为定量,如果行为是危害性的,那么错误的有多严重,给他人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
3,结合事物的性质和量级,思考什么是合适的处理方式。
试试看,先来定性:
将老人像小鸡子一样抓起扔到地上,是属于受雇于城管局的城管,无论是正式在岗,还是协议工都是城管局,这个是无可争议的。从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权。城管员只具备维护城市整洁秩序权,看清楚了,只是对物品和人员不规范行为的纠正权,而不是对人员不正确行为的处罚权,更不是对人身攻击权。
尽管存在使用暴力的情况,但是从警方的通报上看,并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受害人对城管有人身攻击行为,她不过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物品,因此,可以断定,这个城管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公民权利。
在看定量:
根据官方通报,老人并未和城管有肢体冲突,她一次次的找城管不过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城管粗暴的抢夺老人的谋生工具,这显然是超出执法权利范围属于个人素质极不严肃的涉及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往严重程度说,还有可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惩罚,但距离刑事犯罪还是有些距离。
在来看看城管的职责既管理范围:
(一)、
(二)、根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县城市管理方案;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
看到这里就明白了, 就算老人有违反市容市貌行为,比如沿街叫卖,占道经营等,但这些这是属于违反市容市貌环境等问题,就是处罚也是按损坏城市市容市貌的规定行使处罚权,这个处罚权在代表公职权利的城管局而不是个人,就是处罚也可能是取缔临时占道经营,罚款等,但哪条哪款有把老人提起来扔到地上的处罚呢?明显的是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的粗暴执法。至于其余相关城管人员的行为是否有侵犯他人的行为,视频上没有显示,但这些人看到同事粗暴执法,竟无一人去劝阻,更无一人去安抚受伤的老人,这种漠然的态度实在让视频之外的人感到可气可恨,相信不同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做出不同的判断,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城管这一摔,不仅摔掉了自己的饭碗,也让原本就对城管抱有成见的人更加的轻视城管。
之所以最后要说到其余的人,是因为城管人员就是我们经常需要面对的人,不管是占道经营的小贩还是乱停乱放的私家车主,哪怕是接孩子时的违章停车,不受约束任意使用权利的城管,都会恰逢其时的出来指出你的不对,要是遇到个别素质较高的城管,他会客气的告诉你下不为例,要是你遇到个拿行使权利当乐事的城管,你可能会长久的记住这些城管员。
城管行事权利其实就是公权力,但又和公权力有些区别。如果一个人有错,请让公权力行使执法权,如果某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危害了一群人的生命安全但公权力来不及介入,城管可以挺身而出,随意拖拽,事后给他一个见义勇为好市民的奖章。但通常情况下,后面这种事轮不到城管出现,突发事件紧急处置中心就会通知附近公安民警第一时间到场,这个时候的城管反而和他们管辖辖区的市民一样成了吃瓜群众。
说的远了,那这个城管除丢掉工作外,更多的接受行政处罚,至于伤者的医疗费那不好意思了,该城管同志就代劳了。刑事责任可能涉及不到你,但公民道德审判的法庭一定不会放过你。
城管局也应该吸取教训,都知道城管工作不好做,遇到一些偷奸耍滑的奸商,或者移动小贩,打一枪换个地方他们也头痛,脾气好的城管不解决问题,就得用一些脾气火爆,身材健硕的城管才能镇得住场子,可这些人既能镇组场子,也是祸事的刺头。
开除一个城管没有什么,重要的维护市容市貌,和对于那些上了年纪,又不想拖累子女的移动小商贩,城管还是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温和的态度去感动人,用善意的行为感化人,他们挣得的就是针头线脑的蝇头小利,犯得着像对待通缉犯一样对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