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纸休书就能离婚?没那么简单,婚姻法有详细的规定

大家好,我是小俗事

在中国千年以来,文人墨客不知道用了多少优美的诗词来歌颂那些令人羡慕美好的爱情和婚姻。

图注:古人的爱情

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宋·秦观《鹊桥仙》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诗经·邶风·击鼓》

导语

古人认为,稳定的婚姻可以使社会发展更加迅速繁华。当然这种看法是非常正确的,毕竟只有每个家庭都和睦了,才能认真劳动,从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可是要知道即使最幸福的工作,也会有产生辞职的想法、摞担子纠结的时候;所以即便是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之中也会有几百次离婚的念头,想打人的冲动。

这个时候……坚持,才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图注:休妻

可是要知道有些错,是无法挽回的,到了这种地步也只有分开了。现代社会我们有婚姻法,有民政局来为我们和平解决。

那么古代的离婚又是怎么样的呢?是不是就像电视剧中讲的一纸休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了呢?当然没那么简单。

唐代以前的婚姻制度法

我就用唐代的婚姻来举例,在唐代以前一直是奉行许可离婚主义的,即是不管是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双方同时要求,虽然道德上提倡“白头偕老”,可法律上是准许的

在《春秋》的经传中就有记载:

图注:诸侯

“《氓》,刺时也。宜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

那时候的诸侯对于离婚之事非常随意,甚至当时的普通人离婚的也不少,女子离婚后再嫁的也不是罕见的事。

因为婚姻关系是家国之始,当婚姻关系不稳定了,阻碍了后代的繁衍或两家人的关系,那就影响到了国家的人口利益,这个时候解除婚姻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这不是说男方想解除婚姻就能解除的,必须是女方有了一定的过错作为基本条件,如《礼经》规定的男子必须是要在几种条件下才能休妻:

图注:唐代人

1.“不顺父母,为其离德也。2.无子,为其绝世也。3.淫,为其乱族也。4.妒,为其乱家也.5.有恶疾,不可与其共粢盛也。6.口多言,为其离亲也。7.盗窃,为其反义也”。

总结起来了也就是不孝顺公婆;不能生育;不守妇道;有妒忌心;有传染病;喜欢多嘴;偷盗家产等七条。

只有女方违反了其中一条,男方才有权将她扫地出门。

唐代的婚姻制度

《礼经》对成为妻子的女人,提出了非常高的道德素养要求,并不是说男的可以随意休妻

图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到了唐代,唐朝的官员们根据历代的婚姻制,制定了另一套家庭婚姻制度,名为《唐律·户婚律》,这个时候的婚姻关系已经是受到官府的保护了,对于结婚、或离婚等制度都有了完整的规定。

这套律法根据前人的一些礼仪,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结缔作出了一些规定,有效保证了唐代人民婚姻的有效性,使得两人的夫妻关系能在传统礼仪的范围内幸福结伴或和离

当然既然是法律,那就肯定有规定不能结婚地方,如果强行成亲,那就成了“违律为婚。”在《唐律·户婚律》中规定: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叫疏议解释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

图注:成亲

也就是如果违背官方律法强行成亲,那官府就会强制性地撤销两人的夫妻关系。在律法中严明的列举了以下情形是不能结婚的:

一是“为婚妄冒”:“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即是隐瞒自己的职业、年龄、身体状况等,而且唐代是要下婚书先定婚的,要是与婚书上写的信息不符合,或是冒名顶替如:姐姐代替妹妹出嫁之类的,都是违背律法,如果被官方知道官府会强制撤销两人关系。

二是“禁有妻更娶”:“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 -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在唐代已经有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制度,若是还娶那就是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若是欺骗女方娶的妻,那就更加罪加一等,女方虽然无罪,但还是要叛双方离婚

三是“同姓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图注:相亲

其实同姓不能结为夫妻,在唐朝以前就是一个伦理关系的禁忌,古人认为同姓的人,几百年前皆是一家,所以唐代对于同姓结为夫妻的处罚很重,官员也不例外。

在《太平广记》中记载了: 

张守信任刺史时,宠信直属的官员张瑶,欲以女儿嫁他为妻。其保母进言说:“女婿姓张,主君之女何姓?”守信乃悟而作罢。

甚至皇帝都被律法所困,唐文宗想纳李孝本之女为妃,结果被谏议大夫魏暮义正言辞地谏止。

诸如此类的,还有禁娶亲属、禁娶良贱(平民与贵族不通婚)、禁监临官娶监临女(地方官不能娶本辖区的百姓)等等。

二大婚姻程序

图注:官堂

假如出现了以上的情况,那就会需要到官府来当法庭判官,进行判决。

还有一种需要官方出面的就是“义绝”,即是夫妻双方的亲属等人发生打伤或是杀伤,影响到了双方的关系,官方就会强制撤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当然法律中也是有人情的一面的,《唐律·户婚》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诸而 和离者,不坐”

意思是夫妻两人经常吵架,已经没有了爱情,双方都自愿离婚的,那不必负法律责任。

在《太平广记·纪闻》中就有记载夫妻双方和离的案例:

“唐殿中 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要,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

图注:和离书

和离要提前书写文书并注明前因后果,外加婚契一并上报给官府,因为在律法中规定了成亲的时候要先制成婚契书,这个倒是跟我们如今去民政局结婚领结婚证,离婚也需带上结婚证有些相似。

“娶妾仍立婚契”—唐《户令》

结语—所谓永恒的爱,从红颜一直爱到白发

好了,就说到唐代吧,毕竟后面的朝代除了北宋女性还有些地位外,南宋以后女性地位就普遍地被封建社会思想给压制了。

图注:(泰坦尼克号)男女主

通过借鉴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的婚姻制,唐代人们聪明地以法律制度管理的形式制成了《唐律·户婚律》,不仅很好地维护了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对社会安全稳定和家庭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中一些要点更是被后代的王朝,乃至如今我国的婚姻法都起到了借鉴的作用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古人都知道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我们借鉴了无数前人前辈的经验,最终才找到了合适的另一半,更应该好好珍惜自己的婚姻。

参考资料:《春秋·经传》、《诗经》、《礼经》、《唐律·户婚律》、《唐律·户令》、《太平广记·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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