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批判以及对其辩证法中的一个逻辑性错误的辩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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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对比《道德经》中阐释的朴素辩证法的内容与黑格尔《逻辑学》中“有论”提及的辩证法内容,也即“黑格尔辩证法”,并试图初步阐释“辩证法”的本质。同时,尝试分析一个黑格尔《逻辑学》“有论”中的逻辑性错误,以及对人们观念的影响。

摘要: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来自苏格拉底的logos精神;中国朴素辩证法思想则继承自中国传统“道”的思想。通过仔细分析这两种“辩证法”的前提与边界以及形式与内容,试图更深刻地阐释东西方文明的差异。分析“辩证法”的同时,我也发现了黑格尔在阐释自己辩证法思想的时候,通过一个形而上的假设,结果引入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以至于黑格尔与康德等西方哲学前人的观念产生了一点“歧异”。而,这个被引入的逻辑性问题,对后人的观念乃至此后西方“唯物主义”哲学的走向都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黑格尔,《逻辑学》,辩证法,《道德经》,时空观

作者:鲁飞《哲学研究》审稿修订版

订正时间:2021年1月19日

内容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道德经》

有中国人“哲学之书”或“智慧之书”之称的《道德经》是世界上最早讨论“有无”之辩证的文献。近2千年后的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有论”又对此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但也很明显,《道德经》讨论“有无”之目的——是为了讲“道”(道理)。而《逻辑学》讨论“有无”之目的——是为了讲“逻辑”的。中国人看重道理,相信存在道理,讲道理,听从道理,自古始然。《道德经》讲道理,始于这个“有无”之辨。西方人看重逻辑,也以这“有无”之辨为“逻辑学”的开始。

中国人讲的“道理”与西方人讲的“逻辑”是有着相同的本质的。只是它们的内容与形式不同。“道理”更形象朴素与实在化,“逻辑”更抽象纯粹与形式化。从词源上说,“逻辑”是“logos”(罗格斯)的音译,“理性”则是对“logos”的意译。“逻辑”与“理性”是同义的,词源都是“logos”。所以,即使中国人的“道”与西方人的“logos”并不相同,但,所谓的理性主义,也就是罗格斯主义,其实与中国的“道”本质是一样的。

我们暂以中国人容易理解的“道”为开端,来做一个叙述。世间万事万物都逃不过四个字——存在道理。存在道理,就是世界上唯一的绝对真理。这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黑格尔的理性主义之真谛。而,中国的民族天然就是讲道理的“理性主义者”。中西方的哲人们终于可以在“存在道理”上相会了。而,西方的黑格尔们把它讲得太抽象太曲折和太“道貌岸然”了,而中国的老子们把它讲得太朴素太形象和太“玄”了。这个对中国人来说是太“易知难行”的“道理”——道德的朴素实在与生活的艰难简朴,对西方的哲人们来说,则似乎又是太“难知易行”的“真理”——哲学的深奥繁复与科学的简易便利。

中国人的“道”,是有无混一的,“有”亦是道,“无”亦是道,有无不分且同一的“玄”还是“道”。有道理还是无道理,本身就是个破费思量需要“辩证”的事情。也只有通过所谓的“辩证法”才能得以洞悉的。这也正是《道德经》中,有与无之辨,同出于“道”而异“名”的“玄之又玄”所表达出来的观点——“观其妙与观其徼”。观其一妙一徼,就是中国人所认知的《道德经》中“辩证法”的全部。“妙”在于其内有“道理”,“徼”在于其外有“行迹”(现象)。辩证,既要观察它外在的行迹现象,又要思考它的内在道理规律,道理与现象是相配的同一的。这,就是最朴素直接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有论”(Das Sein),也即“存在论”,于此有相同的阐释作用,但它更加地“纯思辨抽象”(思想之游戏,极限的形而上思维)而非“形象”。黑格尔在梳理了西方形而上哲学思想后,将“有论”的逻辑(logos)讨论归纳总结为了西方逻辑学的开端。

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称为逻辑学——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存在道理”与“道理存在”是同义的,这种即使颠倒了语序也不会带来对其自身含义的否定的重言式语言,是人类最初形成思维的关键。“存”与“在”也是这种重言语句,“道”与“理”还是这种重言语句。“存在”即是“道理”,“道理”即是“存在”。

我思故我在——笛卡尔

反过来,“我在故我思”其实表达的含义也是一样的。“思”的内容即是“道理”。我们跳过一堆无用的形式逻辑证明的过程,直接用“logos”的形式语言的结果表达:存在=道理;其含义也即,存在的本质=道理的本质,存在的本质与道理的本质同一。其实,纯粹的形式,就是语言之游戏。但,“存在=道理”这样的形式语言的单一表达,也存在问题,它肯定了“存在”与“道理”的本质同一,而忽视了“存在”与“道理”形式内容的不同一。这种问题,就是《道德经》中讲的“道”与“名”的问题: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道德经》

“存在”是“道理”的外在感知,“道理”是“存在”的内在驱动。这样的含义在以上的形式语言中是没有表达的。而《道德经》是通过“妙”与“徼”来表达“存在”与“道理”的这种内外关系的。“妙”与“徼”的内外同一谓之“玄”。从我们今后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是个看重“道理”的社会,而西方社会则是个看重“存在”的社会。虽然“存在=道理”,但,其形式内容却是不同的。看重“存在”的社会,就是看重“外在感知”的社会,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不讲“道理”;看重“道理”的社会,就是看重“内在感受”的社会,但这也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不需要“外在感知”。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是:一个“唯物”社会;一个“唯心”社会。或者也可以讲:一个更注重外在的物质生活;一个更注重内在的精神生活。当然,实际的社会则是混杂的。而,不是这种纯理论或历史的分析。这是个相对的“真理”。

最初,我们可以从思维认知的外在角度看,或可以说是从“客观”的角度看, 人们只是能感知到外在的“存在”。这就是《道德经》的“观其徼”,也就是黑格尔“有论”最先讲的:

这个有(存在)首先是相对于一般其他物而被规定的。Das Sein ist zuerst gegen Anderes überhaupt bestimmt;——黑格尔《逻辑学》

这里的“有”,就是“存在”。“存在”首先是相对于一般其他而被(“人们”的“认知反映”运动)规定的。这是一个“客观”的视角。观察者,不是“有”自身,而是“Anderes”。此“有”的观念,被除此“有”之外的“Anderes”规定。从客观的角度看“存在”,这个“存在”即是最纯粹最直接的感性,而不是最纯粹最简单的理性。这个“存在”没有更多的规定性,而仅仅是“存在”“有”的引起了感性的注意力的直接结果。“存在”,即如婴儿的哭,并不知为什么哭;如美女之貌,并不能具体讲如何美。这都是一种被引起的最直接的感性。接着,我们又可以从反思(思辨)的角度看,这也就是《道德经》的“观其妙”。黑格尔继续讲:

第二,它是在自身以内规定着自身的。Zweitens ist es sich innerhalb seiner selbst bestimmend;——黑格尔《逻辑学》

“有”也是自己“selbst”(“有”的独立的“反思”内在运动)规定“bestimmend”着。这种内在规定的“存在”则是最简单的理性,而非最直接的感性。因其从外在是不能直接获得这种内在规定性的,这种内在规定性是间接通过外在的感性而获得的。如,我们直接看到一个人的表情,这是感性的,但只有通过比较其外在表情的变化,才能感知其内心状态。因此,这种内在规定性的“有”,对于外在是不直接感性的,或者说是没“有”的,不“存在”的,然而,它却是事物本身的内在。也就是说这个“没有”,这个“无”,才是事物本身的规定性的“本质”,也即最简单的理性。

黑格尔在这里,并没有直接地提到“认知反映”与“反思思辨”这两种内在的运动。但,根据黑格尔之后的描述,显然,这两种运动也都是存在的。都是存在的内在运动形式。而,这里没有提这两种内在的运动形式,只是为了重点关注外在的“存在”本身,而忽略了“存在”之内在形式(却是事物自身的本质)。

“存在”是“道理”(思维)的外在形式,“道理”(思维)是“存在”的内在形式。这里的“道理”与“思维”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无论广义还是狭义,都是存在的内在运动形式。“存在道理”这种重言,表达了对真理的强调与肯定,也表达了所谓的“辩证法”,即是一内、外一妙、徼一正、反的同一。或者可以讲,“辩证法”是“存在道理”的内在,“存在道理”是“辩证法”的外在。再或者,“辩证法”与“存在道理”也是同一。

黑格尔在“有论”中继续讲:

第三,当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被抛去之时,它就是抽象的无规定性和直接性,在这种直接性中,它必定是开端。Drittens, indem diese Vorläufigkeit des Einteilens weggeworfen ist, ist es die abstrakte Unbestimmtheit und Unmittelbarkeit, in der es der Anfang sein muß.——黑格尔《逻辑学》

至此,我们回头结合黑格尔讲述的前两项再做个解释。对“有”的暂时的先行的分类:第一个,也即“先有”,是所谓外在的“客观”的“有”(“有”被“客观”规定);第二个,也即“后有”,是所谓内在的“主观”的“有”或“思辨”的“有”(“有”自规定自己或“有”被“有”之“反思”规定的)。这是一个认知的次序。在取消了这个暂时先行的分类规定性后,“第三”讲述一个“统一”了“客观”与“主观”的“全部”的“有”(纯有、绝对有或全有,也即纯无、绝对无或全无)。《道德经》则称之为“玄”【纯黑、全黑】——玄之又玄,众妙(道理)之门。这也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三段论:客观的“有”为先(正);主观的“有”为后(反);统一的“有”为合。然而,这种“先”“后”,黑格尔讲,它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是黑格尔自己的逻辑假设。黑格尔的“合有”把先前假设的“客观”与“主观”统一了起来,把外在感性与内在理性统一了起来。但,如果以这样的“先”“后”来暂时看,黑格尔倒是挺“唯物”的——以“客观有”(从客观的角度对“有”的观念规定)为先。而,辩证唯物主义则把黑格尔的假设当了真,认为客观“有”真的为先——“客观存在第一性,主观思辨第二性”。

理论上的三段论式的“辩证法”,是带有假设的,也并非辩证唯物主义讲的“对立统一”规律。其“正”与“反”的“有”,是黑格尔本人“假设”出来的——“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是黑格尔“假设”的“有”,而不是“真实”的“有”。“真实”的“有”,是与这种“假设”之逻辑合的结果相同,真的“有”是没有这种“假设”之分的先后阶段的。而,即使是“假设”的“正”与“反”,也不存在所谓的“矛盾”“对立”的含义的。黑格尔表达相对时,使用的是:“Das”与“Anderes”,是“此”与“除此之外”,这仅是暂时思辨所“假设”出来的出发点不同或立场不同,而对同一“有”所观察到的不同的情况。这种出发点的不同,或立场的不同,也就是所谓的“主观”与“客观”之不同,也就是《道德经》中“妙”与“徼”之不同。这是一内一外的立场之不同。内外之不同,是空间上的,而不是时间上的关系,不是先后的关系,是同时存在的关系。或者说,辩证法,即是,在时间上是同时的,在空间上以内外不同立场对要考察的“有”或“存在”进行全面的观察(思辨)方法。所谓的全面,也仅仅是内外两个方面,而不是其他。这里的二分,全然是在“思辨”上进行的形而上假定。这里的“空间”的概念,不是物理学上的“空间”的概念,而是哲学思辨中的“空间”的概念。或者说,这个思辨(辩证法)的空间,是个抽象的仅仅是有方向性而无大小的一个概念。

依照第一规定,有与本质相对而区分自己,所以它在以后的发展中表明了它的总体只是概念的一个领域,只是与另一领域对立的环节。 依照第二种规定,它自己又是一个领域,它的反思(Reflexion)的各种规定和整个运动都归在这个领域之内。在那里,有将把自身建立为下列三种规定: 1、作为规定性,而这样的规定性就是质;als Bestimmtheit als solche; Qualität; 2、作为被扬弃了的规定性,即:大小、量;als aufgehobene Bestimmtheit; Größe, Quantität; 3、作为从质方面规定了的量,即:尺度;als qualitativ bestimmte Quantität, Maß.——黑格尔《逻辑学》

《道德经》描述的“辩证法”,直接是一个单一的外在的时空一体的视角(唯一的真理视角或上帝视角),或者说是没有考虑视角变换(“无”视角),也没法考虑另外的真理视角的存在(真理的视角,即是无视角或全视角,不变换的视角),也即是从外在来同时考察任何对象的内在与外在,它不考虑是观察者的角度,还是被观察者的角度,内外是被观察者自身同一的两个不同方向,内在是时间流逝,外在是空间延展,内外一体,时空一体。

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则将时空倒转,将时间变空间,将空间变时间。将时空上是内外同一关系的“妙”与“徼”转换成了时空上有先后且分离的“客观”与“主观”的两个视角,首先是一个在外观“外在Sein”(客观的“外在”),其次是一个在内观“外在Sein”(主观的“外在”)。或者讲,黑格尔“有论”的“Sein”是“外在”而不是包括内在“道理”的“存在”,而黑格尔把时间上的“道理”通过论述以三段论的空间形式表达了出来。而这个三段论“logos”讨论的核心内容是“外在”的“Sein”(可被感知),而三段论的形式才是“Sein”的“道理”。但,这样的颠倒,造成了感性先理性后的一个错觉。感性先理性后,这是认知的次序,而不是事物本身发展的次序,正是事物发展的反序。事物发展的真正次序被黑格尔后来描述为“异化”理论,是由内而外的发展,也即先有理性后有感性的一个发展过程,自我发展的过程。辩证法,是个认知方法,是由外而内的一个认知,也即先有感性后有理性的认知过程。

《道德经》的“辩证法”,是通过外在空间的“徼”关注内在时间的“妙”——“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从外在观内在之“妙”,这的确看似很“玄”。因为,直接通过空间的“徼”是无法获知内在的“妙”的。而,“妙”的本质是时间,是要从历史的进程中对比外在的“徼”而间接获知的,所以称为“妙”。中国是个历史大国,其历史延续之长久几无他国可比。因为,中国人从很早开始就已经注重历史的记载——观历史,知其“妙”。其内在的“妙”是通过对外在“徼”的历史来“悟”得的。《易》之“妙”,就是千百年来人们观察历史记录整理积累所得。而,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由两个视角观察同一个“有”,实际上最后的合“有”其实是通过两个现实中的“角色”扮演来模拟“斗争”最后“协商”而来的。这也是从苏格拉底的辩论开始就流传下来的经验。黑格尔则通过其“假定”与三段论的时空倒转的形而上的逻辑形式表达了出来。这种辩证法,其实是静态的,没有时间与历史的参与的。因为,它把时间转化成了同时的空间对立。当然,黑格尔最终还是悟得了历史之“妙”,形成了其历史观,但黑格尔终究没有再修正其“静态”的辩证法。

《道德经》的辩证法,是自然的辩证法,是历史的辩证法,是无争的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形而上的逻辑辩证法,是现实的辩证法,是斗争的辩证法。

然而,无论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还是《道德经》的辩证法,其本质是一样的——时空运动规律。黑格尔的现实辩证法,将自然的历史时空进程进行了转换,显得有些不自然,形成了形而上的现实逻辑的辩证法。按黑格尔的三段论讲——历史是正,现实是反,未来是合。因此,黑格尔也注重历史向往未来。但,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有一个假设存在,所以,黑格尔并不认为现实是和平统一的,而和平统一只能在永远也够不到的“未来”。黑格尔有时也存在强行主观安排历史的内容,而与实际的历史不符。自然的辩证法,从历史的发展中掌握道理;而现实的辩证法,则从现实的对立斗争协商中掌握道理。

“存在道理”是世上唯一的绝对真理,所以,我们应该将它做为我们唯一的绝对的信仰。但,信仰的形成,是历史积淀形成的,不是短暂的现实的斗争协商形成的。只有经过历史的沉淀才能形成信仰。历史的辩证法,与现实的辩证法也是内外同一的关系,而非黑格尔假定的先后斗争的关系。历史是现实的内在,现实是历史的外在。所谓的“真理”,就是这种毫无具体所指的抽象的肯定的重言语句。不具体的抽象,也就在其含义上囊括了一切具体所指。一旦,对这种毫无具体所指的抽象的肯定的重言语句加一任何具体的限定所形成的表达,就是所谓的相对真理。黑格尔称“存在道理”为——“绝对精神”,西方哲学界称之为——“理性主义”或“罗格斯主义”。“存在道理”,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是一个你即使在受到了各种“无理”(相对真理,本质却是绝对真理)的“打击考验”后,也仍然不该丢失的信念。万事万物的起点是从这里开始,终点也在这里结束;人类文明也从这里开始也到这里结束。中国的道家称之为——“太极”,是一切的始终。我们一切行为的始终无论如何都是在——“讲述”道理。

但,黑格尔在自己的“辩证法”的论述中,添加的这个假定——“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也时常把黑格尔自己“搞晕”——时空颠倒了。由是,黑格尔即产生了一个逻辑错误。

这里的分类,也像导论中提到过的这些一般分类那样,只是暂时的列举;它的规定要从有本身的运动才会发生,并由此而得出定义和论证。至于这种分类与普通的范畴列举——即量、质、关系、样式,然而在康德那里,这些却只是他的范畴纲目,其实它们本身便是范畴,不过更一般而已——有歧异,这里可以不提,因为全部论说都讲表明这种分类与范畴的通常次序和意义相歧异之处。
只有一点可以提出注意一下,即是,在别处,量的规定是列在质的规定之前的,而这——和很多事一样——是毫无理由的,开端是用有本身,因此是用质的有造成的,这一点已经指出过了。从质与量的比较,就很容易明白质就本性说,是在先的。因为量是已经否定地变了的质;.....——黑格尔《逻辑学》

黑格尔认为“量”是否定地变了的“质”。然而,黑格尔在这里犯了个小小的逻辑错误。因为,质变后,还是质,仅仅是“变质”,而不是“量”。就如:1变成3的差量是2,1与3是两个变动前后的质,但2是那个量而不是一个新的质。另外,从黑格尔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黑格尔的“质”的概念,主要是由空间变动的概念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变动概念引起的。“变动”本身是一个既需要空间又需要时间的概念。因为黑格尔假定了“客观”与“主观”的两个不同的空间视角形成“有”的“质”概念。而,黑格尔认为不假定这样的空间立场的不同,难以开始或无从开始形成对“有”的观念的讨论。如果没有这样的空间立场(二分)的不同,不会产生区别于“此”(“Das”)的“除此之外”(“Anderes”)。因此,“质”本质是个“变动”在空间维度上的概念(“徼”)。“质”,是“有”在“变动”概念的“空间”维度上的“名”;相同的“客观”与“主观”,或“客”与“主”也是“有”在“变动”概念的“空间”维度上的“名”。而“有”的“量”,或“有”的“大小”“多少”,最初是通过“变动”在时间维度上产生的概念,也即通过时间维度上对“空间”质的比较产生的概念。

黑格尔假设的客观“有”在先,也就是“变动”的“空间”维度在先,或是“质”在先,或是“存在”在先,这是地地道道的“唯物主义”观念。这个假设又通过“量”是否定了的“质”的错误观念给坐实了这个假设——以假乱真。这种以假乱真,显得特别地不自然。相反的,如果认为“无”在先,也就是“变动”的“时间”维度的先,或是“量”在先,或是“道理”在先,这是地地道道的“唯心主义”观念。但,这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而这种“唯物”与“唯心”,是纯粹的形式的逻辑(logos)的假设带来的问题。在人们的实际认知中,时间与空间是同在不二分的。其实,这里讨论的“先后”,哪个先有哪个后有,本就是个时间上的“量”的(次序)概念,而不是空间上的“前后”的(位置)概念。当我们要讨论哪个先有哪个后有的时候,其实我们都是默认了时间,认为在讨论时间问题。所以,从自然而然的角度讲,人们都偏向于时间的“量”在先,空间的“质”在后。这也是人们更偏向于逻辑(logos)上的“唯心主义”的原因。

而在真正的理性主义者看来,“质”是对“量”的空间认知,“量”是对“质”的时间认知。“量”与“质”并非什么否定的关系,也无二分的先后关系。一元论的整体认知观念,就是“时空”不二分,“时空”是一体的“变”的概念,就是“运动”的概念,或即是“度”的概念。“时间”与“空间”是“时空运动”上的二维同在属性。“时间”是“空间”的内在;“空间”是“时间”的外在。或者“空间”的延展性本质就是“时间”。“时”“空”二分,是出于“罗格斯主义”的纯粹逻辑(logos)的假设。“质”与“量”是一体的,其本质就是时空运动产生的。这也是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式 E=mc^2中表达出来的时空观。运动量与质量是等价互换的,也即与时空的关系。严格讲,一切变动都因内在时间而变动。

黑格尔的辩证法并没有从变的概念开始,或从时间的概念开始,而选择了从空间的概念开始。而《道德经》开篇其实就导入了变的概念——“非”。“非”,就是“变”,就是“化”,都是“道”之“名”(认知)。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德经》

“道”,我们可以认知,但认知后的“道”与认知前的“道”不同,发生了“认知”变化。“名”,也是如此,可以被认知,但认知后的“名”与认知前的“名”不同,也发生了“认知”变化。“认知”也是“道”之名。“道可道”的前一个“道”是认知的本体,后一个“道”是认知的变化,即“道”的变化;而“常道”,就是指“道可道”中的第一个“道”——认知本体。此外,从《道德经》其它章节还有大量其它“道家”的著作中,我们能发现大量的关于“变”、“化”、“非”、“否”本身的论述。

黑格尔在讨论“有”时先行假定的“客观”与“主观”的二分,导致了在其辩证法中对“量”与“质”的观念的错误,是时空颠倒错位了的。以此,对后来各概念的论述中,即不免产生矛盾。“量”与“质”的关系,本质是“时间”与“空间”的关系。我们更倾向于时空是同在的,而不能单独存在。无空间的时间,无时间的空间,只在形而上的逻辑抽象中存在。因为,这两种逻辑上的存在,都不能形成“变”或“运动”的概念,都是永远不能被感知的。感知,是基于“变”的概念的。黑格尔的“否定”的观念,其实本意只能是表达“变”的观念。

因此,从这点上看,康德们将“量”置于“质”之先的观念,虽然不是彻底理性的观念,但也是自然的符合理性逻辑的一种观念。最彻底的理性,即是对“无”的认知——也即,对“无知”的认知。而黑格尔在这里却发生了过度形而上的逻辑错误。这种错误,应该就是在其形成这种“斗争的现实的辩证法”的不自然的观念过程中形成的。黑格尔的这种错误也是比较严重的逻辑错误,它严重地误导了人们的时空观念。以至于给人们形成“唯物主义”观念留下了理论空间。

黑格尔在讨论“有”的时候进行的逻辑(logos)“假设”给黑格尔本人不仅带来了时空观念的错误,也带来了逻辑的混乱。比如黑格尔在讲“有论”的逻辑时的顺序是:客观的有在先为正,主观的有在后为反;而在讲精神哲学的时候,又常是这样的顺序:主观精神在先为正,客观精神在后为反。甚至黑格尔的这种逻辑混乱,也给人们带来了关于“主观”与“客观”的庸俗与混乱:一些人认为“质”是“客观”的,“量”是相对“主观”的;或者,“客观”的角度是正确的,“主观”的角度是不正确的。然而,事实上我们大家讲的“客观”的科学,就是要将人们“主观”上的“质”的概念转化为“客观”上的“量”的概念的一门学问。而能将“质”进行“量”化,才是真正的科学地讲“道理”。而,空间上的“客观”与“主观”的概念,并没有时间上的讲“道理”的含义。黑格尔在其《自然哲学》中对时空的观念是认同了康德的时空观念的。即,空间时间都是感性的直观形式。然而,这是错误的时空观。因为,空间是感性的直观形式;时间是理性的最简单形式。人,之所以有理性,即是因为能认知时间,对时间的认知深沉复杂。认知时间,即认知变动。人,强于其它生物之处,也就是因为对时间的理解比较深:知道历史,明白现在,懂得未来。

其实,严格地讲,婴儿的哭,不是纯粹的感性直观,而是最直观的感性与最简单的理性的结合,即人的本能。最直接的感性其目的只是单纯的引起感性的注意;最简单的理性即是感知到了内在变化而对变化表达的“否定”。从这个角度讲,康德的“批判”,即是最简单的理性;而,黑格尔的“辩证”,不像康德那样试图把“先验”与“经验”严格分开形成二律背反的矛盾,而是结合了客观感性与主观理性的复杂感性或复杂理性。因此,黑格尔的“辩证”确实是比康德的“批判”要前进了一步。我们可以再体味一下,人们常讲的“客观”的感性,即是一种不在历史时间维度上讲“道理”的而是在现实空间上进行“角色扮演”对立的感性,这就是现实中的黑格尔的辩证法——“主”“客”通过斗争协商进行统一,虽然这种“对立”在其理论中仅是个“假设”。这种通过“斗争协商”得来的“统一”的结果,往往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黑格尔辩证法将时间维度上的道理压缩在现实空间中形成对立。只是人们主观上认为这样就是讲道理。而真正的道理,是《道德经》阐释出来的朴素辩证法,是经由时间维度上的历史检验的。这也警示我们,尊重历史,学习历史,才能从历史中掌握真正的“道理”。而通过黑格尔的辩证法,往往得到的是片面的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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