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沅溪
【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谈论关于道德的问题,始终绕不开对人性的探讨。自古以来,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对人性的看法和定论莫衷一是。但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结论,即性善论、性恶论、无善无恶论。除了专家们对他们各自的“人性论”有比较稳固的认知之外,作为生活中的普通人来说,对人性的认知和评价都普遍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现象。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当一个人看到某种不道德的丑陋的现象时,他就会失望地哀叹道,“这就是人性啊!”。而当他看到另一种道德的美好的行为时,他又会赞叹道,“这就是人性啊!”。在前一种情况中,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但他这种哀叹——这种对人性的失望,对恶的憎恶——却表明了必然是出于他自身的善的意志所发出的,那么如果他承认自身中善的意志也是属于人性的话,那他的哀叹就是自相矛盾的,即在他的哀叹中蕴含着的性恶论是站不住脚的。在后一种情况中,很明显地他又明白地承认人性是善的。所以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人性的评价总是“见异思迁”的,对人性的认知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人性的第一个方面,是人的自然属性,即物质性。通俗地讲,就是人的动物属性。作为动物性的人,同其他动物一样拥有食欲和性欲这两种最基本的欲求。无论是食欲还是性欲,都是生命意志的体现,都属于求生欲,是动物延续生命的本能。物竞天择是大自然的生存法则,作为动物性的人,或者说在猿人阶段的人,为了达到满足自身的求生欲,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可以不择手段,弱肉强食。这种生存方式,虽然在现代文明看来是属于野蛮的,但在属于猿人的原始社会里,这是大自然法则赋予每个猿人的正当的生存手段,所以所谓的善和恶道德观念,在那个时候还没有产生。只有当人类祖先脱离了动物界,由共同的劳动而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这才给道德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所以,人性的第二个方面,就是社会属性,即是与物质性相对的精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只有发展出社会关系之后,真正的人性才产生出来,人的社会性才是人性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属性。它是决定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的东西。
从生命意志的角度看,人类社会关系形成的原因也摆脱不了“求生欲”的因素。在大自然中,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要想在残酷无情的自然环境里活得长久,人类就得团结在一起,相互依存,如此一来便发展出了人类社会。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关系。所以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人类从自然属性迈向社会属性,不单单表现在人类在大自然中地位和关系的改变。社会关系的产生同时促进人类精神的发展,人类在人际关系中衍生出了诸如尊严、荣誉、虚荣、情感、安全和自身在社会中的价值地位等各种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然而,除了人之外,有些动物也具有社会性。理论上来说,所有的群居动物都属于社会性动物。但是,其他的社会性动物却没有出现同人类一样如此丰富的心理需求,所以人类的社会性与动物的社会性仍存在着巨大差别的,这只能是人类得天独厚的基因作为先决条件所决定的。
正因为人性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生理需求方面,社会属性是心理需求方面,所以一个完整的人对幸福的追求,便是对生理需求与心理需求这两方面的满足的追求。在物质生活条件十分发达的今天,仍有很多人并不感到幸福,正是因为心理需求方面得不到满足。这是题外话,在今后的文章中再专门讨论。
总之,人的社会属性是道德产生的基础。
【道德的起源】
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各种社会关系,就同时必然会产生冲突的人际关系。这时,道德就作为调节人际关系冲突、规定人的行为的规范者的角色出现了。所以道德出现在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之中,试想一下,如果你独自身处荒无人烟的地方生活,你还能够做出什么违背道德的事吗?离开社会关系,对错已无从判断,人只剩下自然属性,而我们已经知道,只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人是没有道德产生的。
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而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便是人的自我意识。人只有发展出自我意识,才能意识到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意识到自身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同时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影响,受影响的社会关系又会反作用于自身,因此人们便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基于自身的利益,凭借经验约定俗成出了道德规范。这就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的作用。
另外,人的社会属性具有共性和个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同的生活环境与生活实践形成个人的独特个性,这种个性即是我们通常所指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实践行动的方式表现出来。其中的价值观便包括对道德的认知,不同的价值观便指导着每个人不同的实践,同样包括道德实践(本文所指的“道德实践”是指具有伦理性质的行为,包括道德的和不道德的)。在不同的道德实践中就必然会出现相互对立的道德实践的情况,善恶对错判断由此而产生出来。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的成长和生活环境是其道德知识的来源,在一个教育良好的环境下成长的人其道德观念越浓厚,在社会关系中表现的越有修养。相反的,在成长过程中缺乏道德教育和道德文化熏陶的人,在社会关系中便表现得缺乏修养,也在社会关系中显得格格不入。
善和恶都不是人性与生俱来的,人性不应该被分裂为善与恶。人性是人类发展中所从属的性质,也是先天的、必然的性质,人性是客观的,是中性词,本身没有善恶之分。就像有的人把金钱看作是邪恶的一样。善与恶不在人性自身之中,而在于个别的、具体的行为的性质之中。金钱本身不是邪恶的,邪恶之处在于不择手段获取金钱的行为,人们把违法违德获取钱财的行为归罪于金钱本身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再如有一个成语叫“红颜祸水”,把“红颜”当成是祸害的罪魁祸首加以批判,这就像一位美女不幸遭遇强奸,人们不去批判强奸犯而去责备受害者长得太漂亮一样荒唐。同样的,贪婪是人性的一面,但作为人性的贪婪本身也不存在善恶之分,贪婪所表现出来的善恶是由人的贪婪对象以及行为性质所共同决定的。依此类推,其他的我们所熟知的人性内容无一例外不是如此,它们本身并不存在善恶之分,善恶的判断永远是根据现实客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
【道德内容的社会性与时代性】
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道德内容同样是随着人类的社会实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更而有所不同的。这就是道德的社会性和时代性。
从社会性上看,不同的人类社会有着不同的道德内容。例如“一夫多妻制”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道德的,但在我国,“一夫多妻”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再如性服务行业在不少欧洲国家是完全合法的,但在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性服务行业是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地域也同样有着不尽相同的道德内容。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道德内容在人类社会中都具有普适性。
从时代性上看,在同一个社会里,不同的时代道德内容也不同。但一个社会经过发展和制度变革之后,新社会与旧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不再是同一个社会,时代性也就只是从属于社会性。所谓时代性主要是强调道德内容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在我国旧社会里,三妻四妾并不会被看作是不道德的,而女性坦胸露背会被当作道德败坏,甚至会被判刑。然而在今天看来,这一切都被倒转了过来,旧社会的三妻四妾不再被今天的道德和法律所包容,女性坦胸露背在人们眼里是最稀松平常不过的事,根本不值一提,这就是道德内容的时代性。由此也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道德内容在不同时代里都具有普适性。
【道德行为的价值】
从上面道德的起源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道德的某些价值。就像上文中论述的那样,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对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这便是道德行为的外在价值(注意不是“外在道德价值”),它是一种社会价值。
正由于道德行为具有如此重要的外在价值,所以道德教育被政治家当作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宗教也正因为其宗教道德内容,即教义,有益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才被允许有宗教自由。而那些对人类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害的教义的宗教,便被人们定为邪教。
之所以说道德行为具有外在价值,这是与道德行为的内在价值所相对应的。道德行为的外在价值是客观的,可供人们评判的,而道德行为的内在价值是对于个人而言的,是主观的,主观的东西只有行为者自身可以加以评判,但就通常的情况来说,这种内在价值具有共通性。当一个人做了好事之后,心里会产生一种满足感和愉悦感,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便等于提高了人们的幸福感,道德行为的内在价值便体现在了这里,它是一种自我价值。
总之,道德行为具有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即是社会价值,而内在价值也即是自我价值,除了这两种价值之外,道德行为还应该有第三种价值的可能,即自身的纯粹的道德价值。
【行为的道德价值】
行为的道德价值与上面的道德行为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德行为的价值是功利的,是一种世俗的价值判断。而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止需要功利的评判,还需靠一种个人意志与功利所共同构成,这种价值是纯粹的内在道德价值。
在历史上,哲学家们对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判各执一词。有的认为道德价值只体现在外在价值,例如英国哲学家边泌便主张,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行为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以是否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行为的是非标准。这种观点被称之为功利主义或目的论。另一种观点却与之截然相反,例如德国哲学家康德便主张,道德应该是来自于人的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人类心中具有先天的道德律令,他认为对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评判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出自内心的道德律,是把道德行为当成目的还是当成手段,只有把道德行为当成目的,行为才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这种观点被称作动机论。
功利主义实际上就是道德行为的外在价值,即社会价值,他们否定道德行为的自身道德价值的存在和意义。当然,一个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首先要体现在外在价值,如果有人说一个道德行为可以不存在外在价值,那么这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个道德行为不存在外在价值,那就说明这个道德行为并不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这个行为是否可称之为道德行为是值得怀疑的。这就是康德撇开世俗价值的道德动机论的缺陷所在,在康德那里,无论是道德行为的外在价值或者是内在价值,都是把道德行为当作手段而不是当成目的,都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
在笔者看来,康德的道德律令是空洞无物的,正因如此,他所谓的完满的善,即至善,最终要靠上帝来加以保证和完成,把德性幸福交由上帝恩赐,至善与幸福就成为了一种信仰。费尔巴哈认为完全的道德价值就是合理的利己主义,是满足个人的需要,是使人们感到快乐的东西。他说,道德就是人的健康的完满的本性。笔者认同这一说法,如果说利他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而人又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又是由个人所结成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在社会关系中利他行为又是一种间接的利己行为。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统一正是合理的利己主义的内涵,道德的作用是调节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只有利己和利他的统一才能使社会关系稳定,这不正是道德的使命吗?
以上所讲的是构成内在道德价值的功利的因素,另一个因素是无关乎客观功利的,只与个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说是个人的道德修养。
就个人意志这一因素而言,道德行为的内在道德价值的大小,在于人对自己内心不道德的意图的克制程度。也就是说,一个人内心有不道德的意图,但他能够克制自己,不让自己内心不道德的意图在行为上体现出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把这种表里不一的行为叫做虚伪。然而这算不得是虚伪,虚伪的评判标准不应单单是“表里不一”,否则任何有道德修养的人都是虚伪的,而虚伪本身又被看作是不道德的,这就等于说有道德的人都是不道德的,这不就相互矛盾了吗?
表里不一在此处更是作为道德自身价值所在的前提。虚伪是用道德行为掩饰自己的不道德目的,而行为的内在道德价值是以道德行为来克制自己的不道德意图。同样都拥有不道德意图,同样都是道德行为,但虚伪的道德行为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自己的不道德意图,而具有内在道德价值的道德行为的目的是克制自己的不道德意图,而非实现不道德意图。
可以看出,一个行为如果具有内在道德价值,那么除了必然表现在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个人幸福之外,它还必须表现为行为者对内心相应的不道德意图的克制。所以一个道德行为具有内在道德价值的前提是行为者在实施道德行为的同时内心具有与该道德行为相悖的不道德意图,这种不道德意图的强烈程度将决定道德行为的内在道德价值的大小,道德行为的内在道德价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是行为者对他的不道德意图的克制程度。相反地,一个内心纯洁的人,正因为缺乏了不道德意图的前提因素,因此他的道德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完全的内在道德价值。正如一个奢酒如命的酒鬼为了健康而凭借自身意志做到滴酒不沾,比那些本身不喝酒的人滴酒不沾更具值得人们赞赏的价值;又如一位性取向正常的人比一位性取向异常的人在对待漂亮帅气的异性时而不失礼仪更值得人们赞赏。
【结束语】
马克思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本文对于道德问题的论述,目的也不是仅仅在于解释道德问题。而是使我们在弄清了道德的问题和本质之后,使之能够启发和指导我们处理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为了我们自身的幸福而把正确的道德观应用到生活实践中去。例如当我们懂得了道德行为的内在道德价值之后,我们便能够更加坦然地面对自己内心的某些不道德意图,而不再为之烦恼,因为它是使我们的道德行为更具有内在道德价值的一个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