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陈某某在公交车站一花坛边拾得一钱包,包内没有现金,但有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小车行驶证等物品。陈某某遂产生了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冒领信用卡透支白赚钱花的想法。
2017年8月9日,陈某某用王某的身份证通过网上申请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6000元。2017年8月15日,陈某某用该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分2次套取现金5500元。
2017年8月16日,陈某某又持王某的身份证和小车行驶证到建设银行株洲市某支行要求增加信用额度,又办了一张信用卡,两卡共享额度:36000元。2017年8月24日、25日,陈某用该卡在株洲市石峰区某超市刷POSS机分3次套取现金27000余元,又持该卡在湘潭刷卡消费3000余元,直至该卡36000元额度用尽再也刷不出钱。
之后,陈某某从未偿还过从信用卡上套取的资金,并变更了之前办卡预留的电话号码,自认为银行方面会认为是王某透支、只会去找冒充的王某本人还款,而自己白白赚花了该36000元。直至被抓获归案,两卡透支本息为39022.9元。
石峰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近日对其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