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称论师驳斥对方“随有无所造,形等极成立”的观点,对方以此认定造物主的存在是合理的,法称论师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事物之所以具有不同形状,当然是存在有人为的因素,但却未必全都是如此,比如有的泥土是由于制陶器的工匠加工成了特定形状,但如果以此认为只有具有特定形状的泥土必定就是工匠所做,就太过分了。
**随行所立故,果总亦能证,
而说相属者,异故他体过,
许是果等同。 **
对方进行回辩,认为法称论师所阐述的情况和造物主造物的情形并不相同,既然是不同的两个事物,就不能用否定一者否定另一者,以陶师此来否定造物者是万物的作者是不合理的。
表面看对方似乎有点道理,他们认为怎么能把造物主和普通的工匠相提并论呢!工匠只能做有限的东西,所以,虽然蚁穴不是工匠所做是理所当然的,但却不能以此去否定造物主造万物。有特定形状的存在就能成立造物者制造万物,但有形状不是工匠所做却不能否定成立造物者制造万物。他们的观点就如同是说有黑马就可以成立有马,但没有白马却不能成立没有马。
真的是有道理吗?其实不然,白马或者是黑马都是马,这个关系是肯定的。但无论是总的形状,还是个别形状的差异都和造物者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把总和别的关系混淆,这就如同说白马非马一样了。黑马是马,而白马不是黑马,那么,白马就不是马了吗?这是不成立的。
没有白马不能成立没有马,同样的,没有黑马也不可以成立没有马啊!有马不能成立一定有黑马,没有马却可以成立没有黑马。
无论是什么具体的形状,只要是形状就认定为是所造,这是不成立的,如前分析的那样,事物形状的差异是由各自的因缘决定的,并非由造物者决定。
因此,事实恰恰与对方的回辩相反,个别的形状不是某人所造,就已经足以说明并非一切形状都是造物主所为,而个别形状是某人所造,却不能说明一切形状都是造物者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