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个税修法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个税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一步。在这历史性的时刻,再回头看看来时路,也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税改革,为什么要改?以及个税改革之路将走向何方?
一、现状
(一)过去五年的收入情况分析
1、收入规模
另据财政部网站最新数据,2018年1-8月,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319亿元,同比增长21.1%。
2、收入占比
3、分所得项目分析(五年平均)
4、税率级距分析(工资、薪金所得)
结合此次个税修法前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进一步分析:一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适用的是25%以下税率,占比达到7-8成;二是适用20%和25%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在逐年提高,反映了税务机关对高收入人群的控管力度在加强;三是适用于30%以上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逐年减少,特别是适用45%以上税率的收入占比更是少之又少。这表明,修订前的个税法案,未能有效促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5、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GDP增速对比分析
(二)税务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 思路。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新模式的基础。
3、合并申报:同城多地取得收入风险推送。
4、综合治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个人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问题
(一)税制设计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有欠公平:
-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 不考虑个人实际负担状况
- 高收入群体避税空间大
(二)纳税遵从问题
- 扣缴义务人方面:未做到全员全额;未履行扣缴义务;责任心不强导致垃圾信息充斥或是为了虚列成本干脆造假。
- 纳税人方面:“查了再说”的侥幸心理;“财不外露”的担忧心理;“法不责众”的抵触心理,导致“自行申报”变单位“代理申报”,或者根本不申报。
(三)税收征管问题
- 除工资、薪金项目外,其他所得项目大多难以掌控
- 部门间协税护税的机制不够健全
- 税务干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三、展望
(一)减税必然伴随严格征管
- 居民纳税人概念的变化(新法第一条)
- 反避税条款(新法第八条)
-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新法第九条)
- 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新法第十条)
- 离境清税制度(新法第十三条)
- 部门协税护税(含信用奖惩)制度(新法第十五条)
(二)征管复杂性急剧上升
-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义务的履行
- 扣缴义务人:日常预扣预缴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
- 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税务”的方式对纳税申报情况开展大数据评估
(三)涉税服务需求应运而生
- 个人报税辅导、代理报税
-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系统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