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由于法国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内部市场电子交易的电子识别和信托服务的欧盟条例第 910/2014 号 (eIDAS 条例) 的规定适用于法国并直接适用于法国。eIDAS 条例废除了 1999/93/EC 指令。该条例第 3 章“信托服务”和第 4 节“电子签名”规定了包括法国在内的整个欧盟范围内电子和数字签名的使用。
法国民法典对 eIDAS 进行了补充,特别是 2017 年 9 月 28 日第 2017-1416 号关于电子签名的法令以及部门规定。以下是一些额外的部门规定:
- 法国民法典第1362、1366、1367和1369条;
- 法国商法典第L.110-3条;
- 2009 年 7 月 7 日第 2009-834 号法令,涉及创建一个名为“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局”的具有国家管辖权的服务机构;
- 2016 年 2 月 10 日第 2016-131 号法令,涉及合同法改革。
2020 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没有任何显著变化。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根据法国法律,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定义受法国法律和eIDAS共同管辖。
法国民法典第 1367 条对签名和电子签名的定义如下:
- 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签名表明了行为人的身份。签名表示同意该行为产生的义务。由公职人员签名后,该行为即具有真实性。
- 电子签名是指使用可靠的身份识别程序来保证其与所附行为的关联。只要在法令规定的条件下创建了电子签名,确保了签名人的身份和行为的完整性,则该程序将被视为可靠,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
eIDAS 区分三种类型的电子签名:简单的“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AES)和“合格电子签名”(QES)。
简单的“电子签名”是指附加到或逻辑上与其他电子形式的数据相关联并由签名者用于签名的电子形式的数据(eIDAS 第 3.10 条)。
“高级电子签名”是指满足一些额外要求以实现更高可信度的电子签名。
“合格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是指由合格的电子签名创建设备创建的高级电子签名,该签名基于合格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eIDAS 第 3.12 条)。该证书必须由欧盟成员国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信任名单上的信任服务提供商颁发,并且合格的电子签名创建设备必须经过欧盟成员国认证。 “合格电子签名”是欧盟成员国唯一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电子签名级别,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与书面签名等同(eIDAS 第 25.2 条)。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法国合同法一般不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和/或签字。合同可以口头、默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达双方意图。但是,某些类型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才能有效。如果没有特定形式要求,任何类型的电子签名都是允许的,只要它是“可靠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要具有可靠性,它必须符合第 1366 条和第 1367 条的规定,并证明:
签名与签名者具有唯一的关联,并且能够以可靠的方式识别签名者;
已签署的文件必须在能保证其完整性的条件下保存。
仅在强制性法律或双方之间先前存在的合同条款明确且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特别是书面形式。
进一步指导
在 eIDAS 和法国法律中,没有明确区分在自然人、公司或政府实体中使用电子签名。通常,选择电子签名或高级电子签名将取决于相关文件/协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行政事务通常需要使用高级电子签名。
对于某些与法国政府相关的行为,需要使用高级电子签名或合格的电子签名,例如:
- 公共采购;
- 医疗档案,包括健康医疗数据;
- 以及司法和商业法院的裁决。
某些受监管的商业活动中的某些协议需要有合格的电子签名,例如涉及公证人、律师、银行机构和法警的协议,并且签名的证据性质尤为重要。
根据 eIDAS,只有合格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非合格电子签名“仅”受益于非歧视条款,即不应仅因为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或不符合合格电子签名的要求而拒绝承认其法律效力和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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