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法考学习第36天,完成了物权篇学习,开始进入合同篇。
保证合同基础规则
一、保证合同的性质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保证人代偿后对主债务人有追偿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追主债务人、取代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地位、可追主债务人自物保,但担保人“购买债权”是代偿而不是“受让债权”。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689条)。
二、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民法典》第683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第683条),但公益设施担保“公益设施款”有效,非公益设施担保有效,营利性法人担保有效。
因此,学校提供担保无效,学校教学设施担保购买教学设施价款有效,营利性法人的学校也可以提供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母公司为子公司、三分之二股东签字,可越权担保。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如财产混同,则负连带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要经公司决议程序就有效;无决议程序则属于无权代理,要启动表现代理检讨规则。
三、保证合同签约方式包括单独合同、保证条款、签字形式和单方书面担保书形式。
四、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不可大于主债,多代偿不可追债务人但可要求债务人退;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三方错,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三分之一,如果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两方问题,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二分之一。
除非金融机构出具独立担保函,否则独立条款无效,超国民待遇,由银保监会监管,是国字头的,不是野路子。
新贷还旧贷,旧贷保证人免责,如果新贷保证人不知情,新贷保证人也免责,如果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新贷保证人知情,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和约定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必须搞死主债务人财产才轮到一般保证人,但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以及一般保证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一般来讲,约定“不能”、“无力”,则为一般保证;约定“不履行”、“未偿还”、“无条件”,则为连带保证;无任何约定则是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