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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十五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与孳息
特殊的物权变动方式,是指不依赖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之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及《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的相应条文。
一、拾得遗失物
(一)定义
1.遗失物。
2.遗失物的拾得。
(二)拾得遗失物的物权效果
民法典第312、314、315、318条。
1.回归失主。
2.绝对不会归拾得人。
3.可能归国家。
4.可能归第三人。
(三)主张遗失物的债权规则
民法典第316、317条。
1.拾得人的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四)一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分
(五)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
1.定义。
2.法律效果。
二、先占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三、添附
(一)概念
1.附合。
2.混合。
3.加工。
(二)添附的性质
(三)添附的物权效果
民法典第322条。
1.基本规则。
2.具体适用。
(四)添附的债权效果
1.不当得利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孳息
关于孳(zi)息,详见专题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