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与某科技网络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数据中心部门算法工程师,合同期限三年。2016年9月26日,某科技网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黄某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黄某于2016年9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黄某主张某科技网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科技网络公司认为黄某自2016年9月28日至30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故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科技网络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黄某已办理离职交接后,又以黄某旷工为由,向黄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且某科技网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电子邮件中主张的解除理由,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某科技网络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在认定黄某工资标准时,双方产生分歧。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月工资为35000元,每年发14薪。某科技网络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试用期满后,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税前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字样,但该条内容后未显示“14薪”字样。经法院核实,该条内容后有明显刮除痕迹,纸张明显比同页其他纸张薄,而某科技网络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结合某科技网络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行为,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4薪,予以采信。
案例
评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底线,已经上升为基本法律原则。本案中,某科技网络公司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其意识到该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在黄某已经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又编造事实,以黄某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再次向黄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行为实属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此外,某科技网络公司擅自涂改劳动合同,企图少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数额,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应予以严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实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弘扬良好社会风气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