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彬财税讲堂知识分享
问:企业借款利息合同约定五年到期还本付息,发票在借款到期收取利息时开具可以吗?
答: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以及发票开具时间孰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借款合同约定五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实际收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不早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时间的,如实际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均在五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时,则应在五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时,申报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