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没有正儿八经地进行理财科普了,今天就来写写买保险的一些常识吧,希望对各位小伙伴有所启发。
01 买保险,看什么
说到买保险,关于保险公司的选择小伙伴们可能会有以下一连串的问题:
1)应该买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还是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呢?
2)买保险,性价比重要,还是品牌重要?
3)大保险公司和小保险公司,有啥区别吗?产品怎么选?
等等......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解决第一个关键问题: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答案是:保险帮我们对冲风险,在意外或者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我们可以守住自己的财富。
其中,保障类的保险产品帮我们对冲身体健康情况变化带来的风险。
意外险,帮我们对冲意外事项发生带来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失等。
年金险以及寿险,可以帮助我们对冲长期利率下行趋势带来财富贬值风险。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我们买保险,想要得到怎么样的效果?
答案是:风险发生时,我们可以获得与预期一致确定的保费。也就是说,我们选择的产品,帮我们实现风险对冲的功能,保住我们的财富。
那么,这个与预期一致的保费,是用什么保证呢?
是公司的品牌?口碑?运营能力?
还是说,最具有确定性的是合同条款的约定?
答案当然是:合同约定。
那你明白,买产品不是要选大保险公司或者小保险公司的问题,而是要看保险合同条款的问题。
那面对复杂的保险合同,你可能需要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或者代理人帮你解答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而不是碍于情面从一个不专业的熟人那里买保险。
PS:碍于情面而买保险的小伙伴,其实有必要把保单翻出来看看你之前买过的产品,是不是你真正需要的,如果需要调整的话,应该趁早调整。
02 保险公司安全性的法律依据
那经过第一步的梳理,我想你应该清楚买保险最关键是看合同,在同类型产品中,买性价比高的产品。
那什么能保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一定能按合同履行呢?
这个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谈的保险公司安全性的问题。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89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这也就是说,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能随随便便解散甚至破产的。另外,我们国家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甚至严格程度高于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是相当可靠。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法条就解决了被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保险公司手中的寿险合同问题,那就是被更有实力的公司接管或者被相关机构接管。
这一举措就是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每一个投保人的权益。
所以,全部的保险公司都是安全的!
03 保险机构的层层防御机制
那是不是很好奇,保险行业是通过什么机制来保障数万亿规模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的呢?
答案是:这个行业有十大机制进行层层防御!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机制一:保证金。
《保险法》第97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机制二: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98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机制三:公积金。
《保险法》第99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这部分公积金用于保障被保险人人权益,维护金融安定。)
机制四:再保机制。
《保险法》 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机制五:资金运用控管。
《保险法》 第 106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机制六: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以上。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3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38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低于100%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机制七:资产独立。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11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机制八:清算破产保障。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21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PS:未被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部分,由受让单位承担剩余的保障责任。
机制九:退场机制。
《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机制十:政府接管。
《保险法》 第144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总而言之,我们国家的保险行业监管机制十分健全,对于每位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全面,最后由政府进行兜底,所以某种程度上保险公司的保单比银行存款还要安全一些。
好了,今天的科普就到这里吧,希望各位小伙伴们能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