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年律师回应起诉中国邮政的原因及其他有关问题

大家好。我是此次依法起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邮政支局(被告二)的原告张新年,职业是一名北京律师。在此向各位关心我的网友朋友谨致谢忱。您们的支持让我更有力!

先简单交代一下背景。今年2月份,我从朝阳往通州发过3份EMS快件,均被延误6天,中间我还多次给邮政官方客服以及快递员打电话催过,不过这次我忍了。时隔不久,今年4月份,吸取教训后为避免延误,我特意派人到距收件单位步行也只要20分钟的邮政支局投递,再次发现延误后,我又专门致电予以催促,但仍被延误四天,“次日达”,竟成了“四日达”,违背了被告的公开承诺,亦违背了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快递单、邮件投递详情网页截图、国内特快专递时限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佐证。可见,邮政公司的“快递速度”和服务质量简直难以理喻并且不是偶发!这两份邮件是我发给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均非常重要。我是在依法协助当事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是在和即将发生的非法行动抢时间!也许有关收件单位早日收到法律材料就会对法律有所忌惮,进而弃用非法方式,因此邮政公司的表现,某种意义上,也令法治蒙羞,再不给邮政公司依法“治疗”一下,简直是法律人的耻辱。

本案自立案及第一次开庭以来,经媒体报道,民意基础非常好,在各大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的评论区里,支持率约占99%,也有很多网友反映遭遇过邮政延误的不快经历,甚至有邮政的员工或前员工也在评论区里吐槽,个别网友还给我发来私信甚至打来电话反映一些问题。被邮政延误了的邮件,要是用筐来装,一万个箩筐都不够。要是再算上那些被丢掉了的平信,得用火车皮了。需要强调的是,平信不同于普通包裹,承载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公民的通信权不仅受民法、行政法保护,也受刑罚特别保护,严重侵犯通信权的不法行为应受到刑法规制。我正在考虑要不要依法征集受害人,依法对邮政发起集体诉讼,同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检举控告,以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倒逼邮政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央视新闻曾报道国内平信邮寄丢失率达33% ,且不予赔偿。我曾公开讲过,这是犯罪,涉嫌多项罪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大批邮政工作人员已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企业亦涉嫌单位犯罪。个人认为,邮政现在的精力有点过于投放在集邮市场了,每年都出不少可炒买的邮票。

对于个别网友质疑的“为什么不用顺丰而用邮政”的问题,众所周知,国家公文必须由邮政公司收寄,法律、规章对此均有明文规定,而律师对外发送的法律文件虽不属于国家公文范畴,但鉴于邮政公司在行业里的特殊地位,特别是邮戳作为法院认可的证据,对于律师来说,邮政公司几乎成了不二首选。

对于个别网友质疑的“律师太懒”、“距离那么近为什么不亲自送”等问题,则是因为固定证据之需。如果亲自去送,对方有时会不给收据甚至拒收。相反,如果采用邮寄方式,即便对方拒收,也能将对方拒收的行为固定下来。

对于个别网友质疑的“律师碰瓷”的问题,回答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果是逐利,不太现实。因为在这个案子里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如果按照正常的律师费标准折算,将远大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退费和赔偿数额;如果果真逐了名,概因其正当且合法,则我乐观其成。

其实上面这个问题又没那么复杂,我就是感觉自己需要做点什么。平时很忙,如果是在地摊上买棵白菜出现了腐败变质问题我不会计较,但是这次出问题的是邮政快递公司。如果这样的巨无霸企业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问题,我们消费者对市场主体还有什么信心?邮政公司作为顶级国企,一定意义上,定位于公共利益,服务于国计民生,履行着国家职能,理应是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典范。本案已超越了自身利益得失,应被赋予更大的社会价值。我决意借此捍卫消费者尊严,维护法治尊严,以个案推动进步,促进快递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再多说几句,作为参与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局部和整体和谐、从事社会化服务行业之法律工作者之一员,应当不断拓展和弘扬律师职业之公共价值。这也是我近年来重视新闻媒体的社会普法、警示、监督、引导乃至个案、个例救助功能,频繁地就社会热点、突发事件、典型案件、涉法时政要闻接受记者采访予以法律评价且参与众多网络法律问答平台,视之为普法利器,笔耕不辍的原因之一。

当然,除了个别网友的质疑,此次的法律行动也招致了邮政方面的反感,但显然邮政没有不受司法审查和舆论监督的豁免权。

本案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二被告释明邮件延误原因;

二、判令二被告退回快递费26元;

三、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请求向被告一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邮件延误、提升服务质量,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本案的公益价值;

六、请求向国家邮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函》,以期其积极承担邮政监管责任,对被告进行调查查处,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因我的当事人面临非法断水断电等不法行为,2018年4月16日9时许,我托人在北京通州马驹桥邮政支局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马驹桥镇人民政府、马驹桥镇小周易村支书徐某邮寄有关法律文件,并支付邮资费用。邮件投递详情显示,两份邮件均被延误,严重违背了被告 “今天寄、明天到”、“全程运递实现1.5天”等公开承诺,亦违背了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的要求。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释明邮件延误原因。

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马驹桥邮政支局存在邮寄服务合同,该局应当依约将邮件及时寄送到约定目的地,现该局投递延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单背面《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载明,邮件发生延误的,免除本次邮费)及被告“今天寄、明天到,限时未到,原银奉还”、“全程运递实现1.5天”等承诺,该局应当免除本次邮费。故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回快递费26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另外,消费者无法从EMS快递单上获知任何“马驹桥邮政支局”相关信息,涉案快递单上所载客户电话为“11183”,所载网站为“www.ems.com.cn”,冠以“EMS全球邮政快递专递”字样,只给消费者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在特征,且马驹桥邮政支局工作人员的服装、运输工具等均含有“EMS全球邮政快递专递”标识,客服电话亦两者同一,可见两被告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甚至有必要邀请媒体记者、有关政府单位人员、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有关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旁听,并将庭审过程面向社会公众予以直播;也请求法院能在适当的时候,给被告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邮件延误、提升服务质量,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本案的公益价值!也请求法院给国家邮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函》,以期其积极承担邮政监管责任,对被告进行调查查处,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据了解,在我起诉之后,邮政公司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员工们,内部已经因此处理了不少员工,进而由员工个人传染给我,让我在个人情感上很是痛苦,也认为邮政公司的做法非常欠妥。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和邮政来旁听的员工讲,如果邮政再任性地处罚你们,我愿意协助你们维权,帮你们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要求查处。邮政内部的处罚面太广了,一些与此事件无关的人也受到了处罚。

同时,立案之后,邮政方面就开始联系我,也开始联系媒体人员。第一次开庭后,因一篇报道中提到了邮政要以极大的诚意与我和解,结果被邮政的人看到了,一大早死活不承认曾说过这句话,导致媒体删稿重发,其实人家媒体人采访时都有录音,只是不愿意和邮政纠缠。坦率地讲,正是因为邮政这种过分,随后我在接受另一采访时才不得不公布了他们第一次找我和解的情况。

邮政凭什么不能受舆论监督?出了事就想逃避责任?如果再过分,我会一点点披露,甚至把更多的细节内容也给披露出来。邮政敢不敢否认派员私下来找过我六次?除了邮政法务部,还有综合部、运营部以及分公司高管,来我办公室找过六次,只愿意私下和解,但本案事关公益,如果我接受了私下和解的条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背叛。这个我本来不想说,说出来不太好。来找我的人已经背负很大的压力了。不过我可以说一点,第一次找我时来了四个人,是带着聘书来的,要聘请我做邮政的社会监督工作,我当时讲,我不需要贵公司的聘请,就可以天然且法定地做您们的监督工作。而且,不仅是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以及所有的消费者都可以做您们的监督工作,对您们依法实施监督。我可以接受和解,但必须是以公开的方式,而非私下和解,私下里的任何条件我都不能接受。仅想私下和解,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公事,公事还是公办为妥。

我不想给邮政的员工们造成伤害,但目前员工受到的伤害都是邮政企业内部造成的。我在想,等官司打赢了,我准备回访一下有关人员,从私人情感上道个歉。如果打输了,那就算了。

有很多网友朋友问我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律师不能向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做承诺,不过本案我就是当事人,我想我应该可以自己对自己作出承诺。我还是很有信心的。除却法律专业分析外,如果从数学层面来分析本案的核心事实部分,有点像“加减法计算”问题,连“乘除运算”都用不上,甚至是学前儿童识数问题:1.5天不等于4天!

对于延误问题背后的原因,邮政工作人员曾表示,虽然邮寄距离很近,但也得中转集散,但是我认为中转集散是邮政内部的工作方式问题,不能对抗邮政公司自己对外已经生效的时限承诺,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当然也不能对抗消费者最一般的时空观。1000多米的距离用了四天,只能说明邮政运转方式有问题。

最后想说,只要邮政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结合该事件作出说明解释,而不是想私下把我搞定,哪怕你们是以自己的方式,甚至可以先自我表扬,然后再表个态今后要怎样改进服务品质,我就可以立即撤诉,因为这样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本案的公益价值。但如果继续视媒体监督为天敌,一点新闻自信和勇于担当都没有,那我就好好考验一下贵司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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