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已婚未育的樊女士,为了能顺利入职心仪的公司,将面试登记表上“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未婚”。
然而不久之后,
公司发现其已婚事实,遂立即辞退并拒绝支付补偿。
樊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对此结果,公司也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应执行仲裁委的裁决,向樊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即是说,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当如实向单位告知自己的个人信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此项知情权是有限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只需如实告知自己的学历、劳动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就行了。关于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言并非必要告知的内容。
因此,劳动者隐瞒已婚事实入职,此行为虽不诚信,但予以批评处罚即可,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何况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应属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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