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唐代
一 唐代政府组织
唐代地方上的组织,略不如汉,已逐渐进到中央集权的地步,内重外轻,地方长官较汉为差。地方行政最低一级和汉一样为“县”,共有1573个,县级以上为“州”,与汉之“郡”是平等的,有358个。唐县分上中下三等,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下为下县,介于两者间的为中县,州也一样:十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这较诸汉郡,则相差甚远,汉郡户口在百万以上的并不少,由此可见唐代地方长官之职权比汉代差逊甚远。
其次是地方长官之从属不再由郡县长官任用,而是集中于中央之吏部。为了方便升迁来奖励地方官,把州县分了很多级,从下到中到上,虽升了几级,但实际如没有升。不像汉代官阶较少,升迁机会优越,故能安于位,行政效率也因之提高。
地方行政的监察主要是由“御史台”负责,为独立机构,不属于三省。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监察朝廷中央政府,谓之“分察”;右御史监察州县地方政府,谓之“分巡”。分察主要对象是尚书省内的六部,分巡则分全国为十道,派去监察的叫“观察使”。名义上是巡查,但实际常停驻地方,称为地方更高一级的长官,地方政府则变成了三级,最高一级却名不正言不顺,遂形成一种中央集权,对地方行政极有流弊。
如若该项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驻下来,则成为“节度使”。在其地域可以指挥军事,管理财政,甚至地区用人大权也为之掌握,于是就形成了“藩镇”,且唐代边疆节度使逐渐选用武人,就形成了军人割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