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中,尺度的产生、使用、演变以及单位的确立,都比较曲折复杂。《汉志》说:“三代稽古,法度章焉”。意思是考证夏商周三代历史,度量衡的章法是明白清楚的。虽然话是这么说的,但三代时期度量衡的具体情况却很少有人说清。就拿尺度单位来说,古人谈及此,多认为我国古代度制单位是以跬、步、尺、仞、寻、常、墨、丈、端、匹、疋、束,逐步演变为分、寸、尺、丈、引“五度”制的。有十多个单位的长度序列,大体上产生、流行于三代时期。其排列顺序及进位关系,在《小尔雅·广度》篇中载:“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司马法六尺为步,倍跬及其大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疋又谓之束(礼玄缣,五两以两为束,每束两两卷之二丈双合则成匹,凡十卷为五束,以应天九地十之数,与此制异焉。)”从上述情况看,陕西在周时即广泛使用长度单位丈、尺及两等。如《周礼》中有“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的记载,这表明周时,尺度不仅在生产、生活上广泛使用,而且尺度已成为征兵服役的标准测量工具。又如《小尔雅·广度》篇中有“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的记载。那么,周代陕西地方有无用“两”作长度单位的情况?1975年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青铜器“九年卫鼎”(前923)(见图1-1-1-1)。该铜器上的铭文大意是:一个名叫裘卫的人,在周共王九年,用一辆车及车马器具等换取一个名叫矩的人一片林地之事。当交换成功后,为表示谢意,裘卫曾赠送给矩妻十二丈帛(铭文原话为“舍矩姜帛三两”),当时一两相当古制四丈。公元3000年前青铜器上出现“两”这个古老的长度单位名称,其意义非同一般。其一,说明今陕西这个地方,在西周年间,确有以“两”为单位计算长度的事实。其二,表明《小尔雅·长度》篇的记述内容真实可靠,是人们探索夏商周三代度量衡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
定制
春秋战国时期,陕西作为周秦两代的发祥地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度单位从多样化趋向统一。自商鞅佐秦变法到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之后,长度单位随着始皇帝统一度量衡,而完成了划一的任务。取消了杂乱无章的长度单位序列,确定分、寸、尺、丈、引“五度”为长度单位制。1引=1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这个尺度单位序列,在《汉书·律历志》中有祥细明确的记载。“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即用黄钟律管给当时的一尺之长来定义,黄钟律管是九寸的基本长度,把律管的长度分为九份,再加一份就是一尺的长度)。
“汉志”中有关度制的记载,已将长度单位标准、长度单位序列、十进位制,以及“五度”量具之制造用料、规格等,作了详细记述。度制—分、寸、尺、丈、引,全部采用十进位制,即1引=10丈=100尺=1000寸=10000分。唐实行大小制并行的办法,是尺度使用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变化。因为“汉承秦制”是大家的共识。自“汉志”中对度制作出上述记载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虽改朝换代未断,其单位量值一增再增,甚至出现大制、小制之分,但这一度制章法始终延用未变。度制单位基本上沿用“汉志”规定,未有大的改变。自汉以下,尺以上单位,均止于丈。分位以下,虽历代数理推定有厘、毫、丝、忽、微等多项名位,但只因“汉志”止于分,故均没有将其正式列为法定长度单位,直到清初圣祖康熙躬亲累黍,确定尺度的标准,以100颗黍子纵向排列的长度为营造尺1尺(32厘米)。确定长度单位时,才在分以下十进位正式命名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渺、模、模糊、逡巡、须臾、瞬息、弹指、刹那、六德、虚实、清净共20个小数单位为长度的法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