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说说恋爱阶段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要成为夫妻,就算是闪婚,你也不可能走到大街上随便拉一个人就扯证。或长或短地都要先谈个恋爱。恋爱中的人,受到爱情荷尔蒙的刺激,容易昏头。
当了这么多年律师,接了上千件家庭案子,我要冷静地提醒一句,谈恋爱固然应当全情投入,真心付出,可一旦涉及大额钱财,小心谨慎总没坏处。
免得恋爱不成,伤心又伤钱,得不偿失。
这个世界修成正果的恋爱,可能连十分之一都不到。
这一讲我就把人在谈恋爱期间最可能遇到的两种麻烦列出来,带你评估风险,分析对策。
第一个问题:“送出去的大钻戒还能要回来吗?”
说钻戒,只是举个实例,也包括名包名表这些大额礼物。
我给你说个八卦,两年前,一位女明星生日会上,突然出现了一架无人机,在音乐声中缓缓飞向女主,空降一枚钻戒,9.15克拉,内外无瑕,闪耀夺目,把女主感动得当场就说“我愿意”,男主极尽浪漫之能事,求婚果然很成功!
这是汪峰和章子怡至今为人所津津乐道的浪漫故事。可是买钻戒,不是订盒饭,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要是恋爱没谈成,钻戒还能要得回来吗?
给出答案前,我先问你一个问题:送东西时,你附条件了吗?
没有——我就是单纯为了让她开心,或吵架了哄她原谅,或仅为了表达我有多爱她。
对不起,如果你们分手了,那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钻戒的事就别惦记了。
因为,你这个行为叫做“无条件赠与”,恋爱失败、结婚不成,都不能反悔把礼物要回来。
有——送这么贵重的东西,我就是奔着结婚去的。
如果婚没结成,你完全有权利要回钻戒。
奔着结婚的目的,送钻戒送名表的行为,法律上叫做“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然条件是结婚,如果结婚不成,对方就没有合法理由继续留着礼物。
结婚只是我心里想,分手的时候对方不承认怎么办?也许人家都不承认收过礼物呢。
这里就得看证据了,有没有相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能够反映出、推断出:第一, 你的确是把东西送出去了;第二, 你送东西是以结婚为目的。
上面的例子里,汪峰老师打了个很好的版。如果你也是在求婚时送出钻戒,对方也像章子怡一样热泪盈眶地回答“我愿意”,然后戴上钻戒,现场又有众多亲朋好友做见证,这个证据基本上是跑不掉了。
当然,其他可能有用的证据还有很多,比如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等。
对于恋爱中的“大额财物”赠送,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1. 只要是价值巨大的财物,送出之前,问问你的真心,你只是“千金博一笑”,还是寄托于双方能够“修成正果”,有没有附带条件。
2. 要有证据意识,留下痕迹,以免起纷争时说不清楚。
第二个问题:“同居购车,是你的还是你们的?”
现在婚前同居比例不低。同居后,情侣之间的经济交流比恋爱深,但相比夫妻关系,又存在身份缺失,因此也更容易引发纠纷。
曾有一个调研,70%的女性愿意先买房后买车,而60%的男性都更愿意先买车后买房。这说明男人爱自由,女人爱稳定。
“亲密关系”收入归属法律三原则:
第一、恋爱关系: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法律规定,谈恋爱,不管多浓情蜜意,你和我,各自挣的归各自。
第二、夫妻关系: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
只要结了婚,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无论谁挣的,都是共有的。
第三、同居关系:首先是我的,其次才是我们的!
先推定谁挣的就是谁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对这个收入贡献了力量,那就按照贡献的比例来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另外如果两个人把钱混在一起花,分不清你我了,那就只好都算共有了。
别以为同居两个人关系就简单,其实同居财产的归属,跟婚姻和恋爱都不同,遇到案子,法官和律师判断起来,反而可能是最麻烦的。
具体到买车这件事,跟买钻戒又有区别。因为车需要登记产权,所以法律上叫做“准不动产”,游艇和飞机也属于这一类,它们的处理原则,是要首先去看登记的。
律师判断“同居购车”的所有权,要连着问三个问题。
1. “车在谁名下?”登记谁名下,一般首先是谁的。
2.“钱是谁出的?”不管车登记在谁名下,另一方拿出来银行凭证,说自己也出钱了,就要接着往下追问了。
3. 再追问一句“钱到底是谁出的?”前面一个问题“钱是谁出的”意思是钱是从谁的银行账户下划出去的。
但结合我前面铺垫的“亲密关系收入归属三原则”,你应该知道,不是所有情况下,你账户上的钱都归你所有,于是还要搞清楚“钱到底是谁出的”。
在同居关系中,如果一笔收入进了你的账,但双方都有贡献,那么这钱是按贡献比例来共同所有的。况且,如果两个人经济上高度合一,难分你我了,那法官也只能全部算做共同财产了。
这样一路追问下来,如果最终结论是车辆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另一人确实能证明支付的购车款中有自己的份额,那么车辆还是“你们的”!
同居财产管理的四条锦囊妙计:
第一,财务尽量隔离。
既然是同居,没想好定终身,那就在经济上给彼此留一段距离。日常生活中,尽量不要把收入放在一起管理,这样保持相对的独立,有纠纷时也不至于一笔糊涂账,说不清楚。
第二,权利登记要慎重。
还没结婚的话,就尽量让权利登记与出资情况保持一致。你出的钱,就写你的名字,两人都出钱,就把你俩名字都放上去。
第三,保存出资凭证。
比如银行的转账记录。咱们不是有意要防着谁,但也需要一些基本的证据意识。平常大概率是用不到,但万一遇到争执,手里握着证据,下一步棋就能走活。
第四,签订同居协议。
法律当然支持你“未雨绸缪”,事先约定收入怎么算、共同购置的财产归谁、分了手该怎么办,如果有了孩子又该怎么安排等等,甚至可以想远一些,一方发生意外时,那另一方的生活怎么安排、怎么保障等等。
实际生活当中,如果只是把同居作为过渡,将来是奔着结婚去的,那么很少人会这么做;但是如果两个人达成一致,想选择同居作为长期相处的方式,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中国,碍于人情,婚前约法三章的人确实比例不多。别说同居,就是夫妻也大都不好意思签协议。
但作为朋友,这儿我想多说一句,它并不是完全没有必要和实操性的。
谁会这么做?
1. 离过婚分过手伤过财的,很多人就愿意把面子放一边,不想再吃这个亏了;
2. 两人说好了打算长期同居的,虽然不结婚,但愿意建立稳定的关系,也会用这种方式保护彼此。
这种做法目前在中国都是很前卫的,如果不是三观特别一致的情侣,你可别轻易单方面拿出这东西来,因为很可能会伤感情。
本讲小结
恋爱关系当中请你记住两个大原则:情侣间互送的大额礼物,要不要返还主要看有没有附加条件。同居期间的财务,最好能够彼此分开,如果遇上大额商品,保留出资证据,万一发生变故,能给自己增加回旋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