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是我国百姓对那些性格刚正不阿、敢于秉公执法、勇于惩奸除恶的司法官员的美誉。名垂青史的包拯、海瑞等即为典型代表。“青天”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的珍贵遗产,其历经岁月积淀而愈发光大,已成为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根基。在当代,“青天”仍是群众对法官最殷切的期盼,体现出对法官群体的信任,是法官在追求公平正义之路上披荆斩棘的最大动力。然而,时代的发展对青天文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青天文化只有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新变化与新要求,才能更好的传承,更好的服务于法治建设。
首先,现代法治理念着重的是制度化救济,而青天文化则发迹于制度化救济缺位之情形。前者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可预期、有保障等特征,是一种普遍性、常态化救济。后者则具有偶然性,是在没有规范化救济制度或者制度无效的情形下,因得不到有效权利救济转而寄希望于具有鲜明特点的个人,是典型的宿命论。换言之,前者重点在法,后者重点在人。现代法制的目标与标志便是保障自由,让人们对未来可期,对权利保障可期,故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便是重中之重。我国青天文化的产生及发展是与我国法制建设状况休戚相关的。我国法制建设历来具有规范化水平低、刑民不分等特征。法制水平低便导致相当多的矛盾纠纷难以通过制度化渠道解决,如此一来便有了青天的需求。当下,我国法律体系与制度建设已经相当完善,如果仍然舍本逐末,受阻碍的是法治建设,最终伤害的还是社会。
其次,青天文化有些观念直接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譬如,家喻户晓的包拯斩杀亲侄子的故事千百年来广为群众乐道,渐渐成为青天最主要的标志与最有力佐证。对待至亲都能公正不阿,固然值得称赞与褒扬。但是这种做法在现代法律中却又不能再予提倡。众所周知,回避制度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底线与常识,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回避是保证裁判者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是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体现。裁判者的法官毕竟是人而非机器,除去职业特殊性之外,其与常人无异。虽然不能断言不回避必然不公正,但是回避制度杜绝裁判者受个人利益的干扰,是最大程度确保公正的理性设计。虽然不能再予提倡此种做法,但是其精髓——秉公执法、不偏不倚的精神却依然需要继续发扬光大。青天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一致的还有大包大揽观念。这既不符合现代社会分工精细化的趋势,更与司法独立于行政的理念不符。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制度。地方长官既是行政官又是裁判官,大到生杀予夺,小到鸡毛蒜皮,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无所不包。这种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严重违宪。如果仍按包办一切的标准要求法官便是强人所难的违法要求。
再者,司法实践已经凸显不与时俱进的青天情结对法治建设产生了严重负作用。公正合理判决得不到认同、涉诉信访压力大、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都有陈旧理念的影子。公正合理判决却得不到认同,既可能是大包大揽的错误理念所致,也可能是尚未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相当数量的涉诉信访案件则直接体现当事人法律理念的偏差。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既有对法官的不正确定位之影响,更有因上述不合时宜理念而对法官存在误解之因素。上述问题已经对法律贯彻实施、法律权威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破解上述难题,更新法律理念是一条必经之路。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基本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我们的法律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只有将理念的脚步跟上制度的步伐,法律才能落地生根,法治社会才有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