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2010)历次修改大梳理
2021-02-01 19:20
李慧杰 | 上海慧杰尚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现将其修改时间和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次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2.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次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
1.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范围。
2.删除了外观设计授权排除对象“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的规定。
3.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中修改情形(11)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三、《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三次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
1.增加了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有技术特征的,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明确了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要求,如果包括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不排除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3.关于补交实验数据。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理由。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应当予以考虑。
5.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补充证据。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予以考虑。
6.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7.扩大了查阅、复制的范围。
8.关于中止程序。增加了应人民法院要求中止的情形,修改了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
官方链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22951.htm
四、《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次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8号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
1.关于分案申请。(1)在分案申请的基础上再分案的,不得超出该分案申请的范围。(2)分案申请应当是原案申请的申请人。(3)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案申请的全部或部分;再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全部或部分。
2.完善权利转让时的转让文件,包括赠与合同、转让合同等。
3.进一步明确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1)应当写明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2)图片或照片的要求。(3)简要说明的要求。
4.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5.明确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6.细化关于检索资源、检索过程、检索策略的规定。
7.细化审查程序中与申请人的沟通方式,包括会晤、电话讨论、视频等加速审查。放宽了“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的限制。
8.增加了缴费方式。
9.审查顺序中增加了“优先审查”“延迟审查”的规定等。
五、《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次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43号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为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增加第6节:6. 完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针对的是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包括: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1.审查基准。在审查基准中,明确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根据专利法A25.1中是否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根据专利法A2.2中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2.审查示例。分别从以下四个角度,示例说明在审查基准下,对是否属于授权主题、对象及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3.明确了说明书及利要求书的撰写规范。
六、《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六次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六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1号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的是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规定,修改位置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十章中的第3.5节、第4.2.3节、第5.1节、第6.1节、第9.2.1节、第9.3.1.7节、第9.4.2节,主要修改内容:
1.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在2017年的修改中,明确了对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应当予以审查,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审查原则,并举例说明了对于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
2.补充了化合物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规则,并增加了两个创造性判断的示例。
3.补充了生物保藏地点包括“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4.修改了针对单克隆抗体的审查内容。
5.完善了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遗传工程的创造性的审查内容。
综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六次修改不难看出其修改是与国家技术进步,新事物、新技术不断涌现、发展息息相关的。表现在:
1.2013年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严格了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时的审查程序。目前各地审查协作中心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更加严格,有效服务于国家致力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战略目标。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我国早日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2.2017年的第三次修改,将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要求,在包含有技术特征的情形下,不再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2019年12月的第五次修改中,针对上述专利申请的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范,及具体审查基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通过示例的方式提供审查参考,将包含有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的商业模式或计算机软件技术方案的审查落入实处。这与近几年互联网发展,商业模式不断翻新,通过计算机软件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技术问题等新兴业态的出现是分不开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最大化保护创新成果的服务宗旨。
3.2017年的第三次修改中,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较大改变,尤其是增加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增加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对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的方式进行修改,大大增加了专利权人维持其专利权有效性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创新动力,同时也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具有前瞻性地考虑专利权人可能进行的修改,而准备相应的证据,因为在专利权不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无论怎样修改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均没有补充证据的机会。
4.2020年12月发布的第六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化学领域中药物发明审查程序中的实验数据的补充,化合物产品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判断,以及涉及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这与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生物医药技术发展的渴求是分不开的,是对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的积极回应。
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经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正在征求意见中,大家不妨预测一下,《专利审查指南》是继续保持在2010版上不断修改呢,还是出一个全新的2021版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官方链接:http://ggfw.cnipa.gov.cn:8010/PatentCMS_Center/info/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