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法律哲学概说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古代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厚的影响,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在此之下用宗教的墨水对法律哲学进行了新的修正。

神学和基督教义对于法律哲学的演进起到了牵引性的作用。他们期望人们不需要一部部写在纸上的法典——而是能够按照人们的本性去做法律所规定的的事情。这种法律哲学思想好像又深深地喘息着斯多葛派的气息——自然。它需要每一个人都具有一个圣洁的心灵和高尚的品德,或者许这才是真正埋在一个人内心的实质法律。圣·奥古斯丁认为,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已经成为现实。但是在人类堕落之后,人类的心灵却变得十分的脆弱以至于倾向了邪恶的一方。因此人们不得不去设计各种方法来对待这种不幸——政府、法律、国家等则应运而生。当时的法律哲学无疑再一次笼罩在神学和宗教的背影之下,政府、法律、国家等等给一切的出现只是一种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而已——而所有的工具都必须拥护教会,而与神法或者基督教义相悖的法律也当然的不具有任何的效力——历史长河中再一次“恶法非法”的呼声。但是奥古斯丁的最大期望其实是,追求人类终有一天会回到最初堕落之前的黄金时代——正义、纯洁、神圣。塞维利亚的伊西多也认同奥古斯丁的思想,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类本性的腐败。

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圣·托马斯·阿奎那在中世纪将天主教的神学和哲学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他将法律分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是指导宇宙一切的理性和智慧。但是永恒法只有上帝才知道——或许还有死后升入天堂见到上帝的人也可能知道——但活着的人却无从可知。虽然世人无法得知上帝的法律,但却可以从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能力中探索其精神。

自然法是以一般性规则来指导人的活动的。它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行善避恶。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照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而反理性和反社会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一种本性的病态偏离,即违反自然法。

按照圣·托马斯的理论,人们自然倾向于的事情,必须被认为是善,并且必须被视为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第一,人具有法律必须予以承认的自我保护的自然本能;第二,人具有异性相吸、生儿育女的倾向;第三,人具有了解上帝的真相的自然欲望,亦即一种趋使人避免无知的倾向;第四,人希望过社会生活,因此人具有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倾向。

神法是上帝发布的具体的命令。上帝通过《圣经》来给人类启示,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之中。

人法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的”。阿奎那同样持有“恶法非法”的观点,认为非正义的、非理性的且与自然法向背离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然而圣·托马斯认为,如果 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的崇拜或者其所规定的的任何东西都与神法相背离,那么反抗或者抵抗的权利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不服从的义务。在他心中正义由两部分组成,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我看来就像中国的初分配与再分配一样的可爱。

在分配正义中,某个个人会得到某种东西,因为某种属于整体的东西应当归于部分,他所得到的这种东西的数量必须与这个人在这个集体中地位的重要性成比例。

在矫正正义中,人们必须用算数的算法使事物与事物之间相等,以使得某人因他人的损害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并且使一人因损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得到矫正。


在中世纪还存在着一场激烈的争论——关于“一般概念”,在这场论战中主要对立的两派是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由于这场争论提出了有关于人思想知识的起源以及其客观有效性的基本问题,所以对于自然法领域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

唯实论者认为,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也就是说人类的思想、精神乃至人性、正义、道德都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的客观的对应物,它们并非是人心智之构建,亦是现实客观之构建。而另一方面 ,唯名论者则否非弄个一般概念的实在客观性。他们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客观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人们用以描述外部世界的一般概括和分类,只是一种名字,一个称谓。譬如,现实世界中只有正义之举而不会有正义,只有活生生的人而没有人类。他们认为,任何一种一般的、抽象的描述都不可能妥切的反映一个以个殊性为支配原则的世界。

由此可见,唯实论者更加的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但是唯实论者的思想并非在后世处于十分稳定的主要地位。苏格兰的修道士约翰·邓斯·司各脱的著作中可以明显的看到一种趋向一种唯名论和实证主义的思潮取向。他认为,个体在本质上具有完全且充分的实在性,而一般概念和抽象观念只是思想的产物。从此观点出发,他又进一步认为,根据一般法则对个体所做的决断只起次要的作用,而根据自由的个人意志所做的决定则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作用,意志是在支配理性,因为意志是人之行为的唯一不受约束的驱动力。约翰·邓斯·司各脱甚至认为上帝的理性也是支配于意志。他认为,统治天国的法则是根据神的意志制定的,并非是根据神的智慧制定的,而自然法的原则只有一个——敬爱上帝。但是这种观点无疑有一种这样的危险,就是用神的专断取代神法——然而他本人并不担忧,因为他相信上帝是仁慈宽厚的。

同样的奥肯的威廉存在着一种更为激进的神学意志论和唯名论的观点。他认为,上帝也许会在某天决定赞许人类进行谋杀、盗窃和通奸,而不再禁止这些行为,在这种前提下,我们也不得不认为这些行为是善举和值得赞誉的举动,换言之,道德命令只有在存在着某一种特定秩序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当然威廉还是相信在人类主观的善意或恶意中存在着一个真正的道德基础——依靠个人的良心的命令指引的。

在后来的天主教学者中诸如斯潘纳斯·弗朗西斯科·德·维托雷和弗朗西斯科·萨里斯的著作中又出现了向唯理主义和托马斯自然法观点回归的趋势。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当时的各种法律哲学一直也是围绕着符合天主教会正统立场的“圆心”而进行的“航行”,而它至今亦是如此——只是或近或远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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