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阔说法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我们发现,在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就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界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对于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配偶共同居住权
同时,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规定。
“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邓丽委员说。
“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行使配偶权利的特定场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到底会不会设立离婚冷静期、配偶共同居住权等制度,目前还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再审议等一步步严谨和专业的步骤来确定。无论如何,法律都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对于离婚冷静期与配偶共同居住权的问题你们认为要不要设立?可以在最下方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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