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北京市计生委开通了在线登记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以登录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随时进行生育登记。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说京籍人员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相关内容。
一、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取消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后,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发生的重大变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以为想要孩子的夫妇提供更多便利,改善服务为宗旨。
二、办理条件
1、拟生育两孩以内子女的
2、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
夫妻一方为北京户籍的
夫妻双方为北京户籍的
三、办理方式
1.网上登记
(1)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网上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1)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四、网上登记的具体流程
办理生育登记的用户可以点击http://syz.bjchfp.gov.cn,系统显示主界面如下
第一步:注册/登录:
首页左侧注册登录区,使用手机号进行用户注册,同时保持手机信号畅通,以确保及时收到系统通知。
① 用户注册
用户第一次进入系统,需要先进行注册,注册请使用常用手机号,用户点击“我要注册”按钮后,进入注册界面。
仔细阅读注册须知。接收并遵守相关规定后,点击下一步。
进入注册信息填写
注意事项:
A、系统采用实名制,用户必须使用用户的手机号码注册,该号码作为登录帐号使用;
B、带红色“*”号为必须填写项目,注册信息全部为必填项。
C、系统自动校验填写内容,填写合格后注册成功。
②密码找回
用户如果丢失密码无法登录系统,可点击“忘记密码”.
进入密码找回界面
正确填写注册时预留手机号,通过手机获取验证码,填写新密码。
③用户登录
用户通过手机号和注册时预留密码登录系统。
用户登录系统后,看到自己的注册信息。
第二步,填报生育服务登记信息
点击左侧“在线填报”按钮,选择要登记的内容。
进入填报须知界面,阅读申报须知,并点击已阅读,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页面。
用户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点击保存提交信息。
注意事项:
A、请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信息不实将影响您登记。
B、带红色“*”号为必须填写项目。
C、户籍填写请按照户口簿上地址信息填写,如果不清楚自己属于哪个街道、社区,请咨询管区警察或管区居委会。
D、选婚姻状况初、再、复婚;若婚姻状况选择“再婚”、“复婚”的,应说明既往婚史、子女情况。
E、收养的子女仅限收养关系现仍存续的,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不在此限。
目前系统只开通,两孩以内生育服务服务,三孩及以上生育登记确认工作请到相关街道、社区线下办理。
第三步,等待信息反馈
填报信息提交后信息就进入了核实环节,用户就不可再次修改了。用户进入等待阶段。系统核实完成后,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用户,用户可以登录生育服务系统,打印生育服务登记单,也可以到街道服务大厅打印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
点击进度查询,可以查看核实情况。
如果核实未通过,请用户和所属街道、社区联系,解决问题。
五、现场办理流程
1、办理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l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l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l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l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l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l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l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应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l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l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l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l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2.办理地点
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
注意:双方为京籍的可在任意一方户籍地区,有一方是非京籍的须在京籍的一方户籍地办
3.办理时限
办理两孩生育登记领取服务单时限,统一为3个工作日。
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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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京籍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