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咸阳市乾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酗酒后到朋友家中闹事,并咬住朋友胸部,朋友疼痛难忍,甩脱男子,男子第二天死亡。公安机关机关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检察机关认为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1961年出生的王明涛,只有小学文化,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王明涛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个本能反应让自己惹上了一场官司。
这天,王明涛闲来无事,没有出门,一直在家中。孙庆强和王明涛此前认识,二人因为一些琐事闹的不愉快。
孙庆强喝完酒,醉呼呼的来到王明涛家中,和王明涛说起此前二人闹纠纷的事情,王明涛见孙庆强喝酒了,就处处让着孙庆强,可酒后的孙庆强却拽着王明涛撕扯起来。
过程中孙庆强咬住王明涛胸部,王明涛感到很疼,疼痛难忍时将孙庆强甩倒在地。可没想到的是,孙庆强第二天在家中死亡,根据法医鉴定,孙庆强的死亡原因和王明涛的甩脱行为有关。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王明涛实施了抓捕,并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明涛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却有不同看法。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明涛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一、王明涛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并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是否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看当时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
孙庆强酗酒后来到王明涛家中,咬住王明涛胸部,王明涛疼痛难忍时将孙庆强甩倒在地,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明涛是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孙庆强死亡的后果。因而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王明涛在被咬住胸部后,出于本能的甩脱行为致孙庆强倒地,第二日孙庆强在家中死亡。王明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一种应激、防御本能,即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的一种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对于王明涛应当如何处罚呢?
王明涛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王明涛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明涛作出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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