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对于司法工作来说,也意味着公众监督的压力越来越大。一起案件的办理,可能刚刚开始,就已经引发公众的关注。这就对司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工作保障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得到体现。对于全社会来说,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公平正义非常重要。不过,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并不只是合法权利的保障,还意味着生存的延续。
一、权利的保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继续生存的希望
弱势群体相对一般公众来说,生存条件更为恶劣。虽然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但这并不完全缓解弱势群体的生存危机。
一些年老、严重疾病患者、低收入人群等特别群体,他们的日常生活总是在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下维持。比如养老金可以满足一般人群的生活需要。但年老且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仅依靠养老金及医保,不能完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很多严重疾病的患者,需要专人24小时的护理,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支撑。
法律为这样的人群设定了义务主体。可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义务主体会逃避承担法律义务。有的老人被遗弃到医疗机构,还有的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导致患者生存困难。此时此刻,法律对弱者的保障,并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更体现了对弱者生命的保障。
二、有些人天生不幸,需要依靠他人才能生存,没有法律的保障,他们的生命随时可能遭遇危险
一些人天生残疾,不能独立生活。他们的一生都需要依靠别人的帮助,才能生存。如果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承担监护义务的主体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这些人就可能随时遭遇危险。
还有更为恶劣的情况是,一些本身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不但不履行监护义务,反而侵害被监护人。这让被监护人的不幸更加不幸。
如果说,天生残疾是一种上天注定的不幸,那么对被监护人的残害就是一种人为的灾难。此时法律不能保障弱者的权益,弱者将无法生存。
三、尽管社会的主流是好的,可还是存在蓄意伤害弱者的人或行为,法律不能主动介入,弱者将无法在社会继续生存!
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童年。童年,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美好的回忆。可是对于一些人来说,却是终生不愿意回想的苦难经历。
未成年人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正是这个原因,他们很容易受到各种伤害。虽然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可并不是每一个监护人都是可靠的。甚至有的监护人会主动与侵害者进行交易。
对于这些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人群,法律的保护,意味着生存的保障。这与我们普通人对法律的需求,是完全不同的。
法律从来无法实现绝对的公平正义,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其严重的滞后性,导致即使法律价值的实现最后实现,仍无法使已经失衡的天平重回当初的公平。
四、对于弱者,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法律上的强制,而是我们内心的愿望
除了担负特殊职责的人以外,我们每个人随时都可能遇到弱者的救助。这个时候,帮助他们可能也会给我们带来麻烦。那么我们会置之不理吗?
弱者的生存本来艰难,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漠视他们的艰难,那么他们原本已经不幸的人生,可能真的不能再继续下去。对于弱者,我们每个人都有提供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法律上的强制要求,而是我们内心的愿望。
近年来,许多恶性案件如重庆姐弟坠亡案,引发公众关注,引发公众的愤怒。仔细想一想,这个案件其实距离我们很遥远,关联也不大。可是我们仍然愤怒,仍然关注,仍然渴望法律价值的体现。因为,这种对弱者的伤害,触犯了我们的道德底线,引发了公众的怒火。即使案件的处理,与我们的关联不大,仍不影响我们内心一阵阵的冲动。
因为,我们有着一颗善良的心,我们在内心中有着保护弱者的愿望。这种内心的愿望,不是来源于强制的要求,而是来自我们良心上的自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