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张三为自己年幼的儿子买了两份重要的保险,也为后来的一场官司埋下伏笔:
1、主险为年金保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包括:如果被保险人在18岁之前身故,那么保险公司赔付已缴纳的保费。
2、附加险为重疾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包括: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赔30万。
时间来到2014年12月15日,张三的儿子突然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死亡。
很快,保险公司收到了来自张三的理赔申请。理赔资料显示,张三的儿子于2014年2月诊断患有髓母细胞瘤,当年12月15日因病死亡。保险公司很快受理了这个申请,按照主险合同赔付了已缴纳保费约2万元,但是对于附加的重疾险,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为什么不赔呢?如果听人摆龙门阵,只听到这里,不问个为什么,就会得到一个买了保险得不到赔偿;或者买了30万,只赔了2万之类的可怕印象。
时间回溯到2011年6月,注意这个日期很关键,这正是张三为儿子购买保险的前一个月,他的儿子在医院被诊断出患有髓母细胞瘤,并进行了20多天的治疗。
而这一切往事,都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了。虽然这个叫髓母细胞瘤的疾病确实属于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但是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条件,所以,被拒赔了。
张三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重要的理由是《保险法》有规定,自合同成立超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双方举证,最终,法院给出的结论如下:
1、合同成立超2年了,保险公司已经不能解除合同了。
2、所以呢,就主险来说,发生死亡,符合赔付条件,那保险公司就要赔偿。
3、但是呢,就附加险来说,必须要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呢,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
张三打输了这场官司,还承担了6000元的受理费。但开庭时,被告的一段话还在他心里回荡:
原告明知被保险人已患重疾,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病情进行投保,涉嫌利用法律规定进行骗保,企图利用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期”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虽然被保险人的遭遇值得人同情,但是原告作为投保人的这种行为绝不能为社会所提倡,被告也将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看完这个故事,在我心里回荡的话是另外一句:
如果在本案中有诱导当事人犯罪的,被告也不排除追究责任。
最后,我想说的是:
作为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一定要正确引导投保人。
特别强调:以上案例来自《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为了让故事通俗易懂,在不影响核心思想的情况下,我做了浓缩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