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心之所向之人带给我的感悟。独立人格与道德约束之间的矛盾。
依稀记得大学时期与邓论老师辩论什么是自由。我甚为骄傲的是,在那个时候我就懂得自由的前提是必须有自由意志,也就所谓的精神自由。我一贯的思想是不受任何非难不受任何拘束,但是人的社会属性还是带给了我颇多的无可奈何。当这种情感束缚不在之时,我曾痛哭的长叹一声“我自由了”。
什么是道德?我认为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为了更规律的生存而产生的一种内在规则,其目的是保护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环境。然则,这类所谓的社会道德却被一部分人用以否定人格的独立性。
何谓人格?人格本是一个外来词语,意思是个人性或者私人性。而我认为这是一个独立的思想,是一种自由意志的表现,有了这种独立思想与自由意志,才会令人一生充满意义感,也就是真正的认知到什么才是“我”。这种独立思想的外在表象就是人格,它与社会属性相对立。有对立自然有矛盾,这种矛盾在于人格的独立性与社会道德集体性的不相符。
社会的构成可以看成是一个个独立的人构成的,确切的说是一个个独立的人格组成的。社会能够独立,是因为人格能够独立。独立才可以有理性,有组织,有沟通。无论社会以何种名义去否认这种独立性的人格,都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是一种愚昧。在这个思想爆发的年代,好的社会道德是懂的尊重。我一直常说的一句话是,当下社会的道德带给不了我任何束缚,我反道德。然,我所反对的并不是道德本身,而是这种以道德的名义去侵犯他人人格的不尊重。我一直渴望的道德是尊重,尊重他人的人格,尤其是尊重他人人格的独立性。如大仲马所期望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所以好社会就要有好道德,智之所贵,存我为贵;力之所贱,侵物为贱。有人格,是一个事实,道德不道德其实便是无所谓与有所谓之分。尊重人格,包括尊重他人和自己的人格,这才是真正道德。
尊重人格,就要尊重隐私。因为隐私标志着人格的“不可入性”。不可入,才是独立的。这个“不可入”的隐私,如同宪法上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我们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故而,打探、暴露、议论别人的隐私,是不道德的。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自己暴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自己敞开自己的心扉。这是人自己的权利,是只有人自己才能行使的权利。
这个权利,就叫自由。
自由首先表现为意志的自由。没有意志,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但,意志的自由是自发的,属于本我范畴,他不讲道理的,他不可追究的,他遵循唯乐主义。这种无所顾忌就是自由的表现。何来无所顾忌?是因有了独立。
这种独立,就叫自由。
自由首先是“任意性”,通俗的讲是“想怎么就怎么”。但这个权利,必须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所以他是相对的。固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社会的不公正,就因为大多数人没这个权利,少数人却能为所欲为。然而自由是人的本质。但凡是人,本质上都是自由的。你可以限制他人身的自由,行为的自由,甚至言论的自由,却无法限制他思想的自由。
这种无法被限制,就叫自由意志。
正因这种思想的不可限制,不可进入性,这种不可入性正体现了人格的不可入性。由此可见,自由意志来自独立人格。那么,当你行使自由权时,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格,不能妨碍别人的自由。这才需要约法,设定共同遵守的底线。突破这个底线,就得付出代价。故,自由即责任,而这种责任就是尊重他人人格。然而可悲的是,社会把这种责任曲解成道德,一种抹杀独立人格,侵犯自由意志的所谓责任。因为“多数人”这样做了,而你没这样做,你就是侵犯了“多数人”的自由,你就侵犯了“多数人”的意志,你就突破并且伤害了“多数人”的底线。若,我如你们多数人一样,那我的独立人格在哪里?若,我如你们多数人一样,那我的自由意志体现在哪里?
我认为,这是一种意志绑架,一种人格抹杀,这是对人格的不尊重。这种不尊重主观意识是出于让‘我’生存的善意,但是客观上却侵犯了‘我’自由生活的权利。这便是矛盾的根本。
曾几何时,我曾感叹,这个世界,人注定要受自由之苦。在自然之境时这种无奈倍感真实。当进入功利之境,后达道德之境,在自我实现的层次的时候, 我恍然发现,这种无奈越来越淡薄,近乎不见。
如今我终于了然,独立人格、自由意志能否实现的唯一途径便是境界与层次的提高,而立之年,有此感悟,尚且不晚,幸之,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