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4年4月30日,李某东等人在校殴打陈某翰两次,放学后又将其强行拉到校外“单杀”,结果一死一伤。幸存下来的陈某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陈某翰的父母始终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并打定主意要申诉到底,还孩子一个公道。今年8月25日,21岁的陈某翰出狱。
2020年9月26日,相关媒体从贵州瓮安县法院获悉,该院就陈某翰故意伤害案进行通报称:9月25日下午,有媒体就我院曾办理的陈某翰故意伤害案件进行报道,引发社会关注,我院高度重视,将组织人员开展工作,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针对此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如何区分呢?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最终,当事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随着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的推出,有利于法院、检查院、公安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