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及特征

    • 性质:

      • 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 特征:

      • 国际性

        •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其结果是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其法律规范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畴,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划分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明确相应的法律问题,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性条约来规范其商务活动。
      • 技术性

        • 传统民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商务活动,如数据传送、电子签名等技术问题束手无策。电子商务法将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和内容进行合理规定,是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新产物能在正规化和法制化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的保证,因此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互联网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在电子商务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如电子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 开放性

        • 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进行法律表示的法律制度,数据电文在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网络与通信技术日新月异,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各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包容不断发展变化的电子商务技术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 安全性

        •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特点,是开展电子商务可以依赖的一大优点也是其发展中的一大障碍,“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不断地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活动,切实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
      • 复合性

        •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通常表现在当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如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提供接人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
      • 程序性

        • 电子商务中有许多程序性的规范来调整解决交易的形式性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内容。从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信息作为交易内容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不同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认证机构的资格等都是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 交易自治原则

      •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相互之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电子商务主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拥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全面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 中立原则

      •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表现。要实现交易活动公平合理的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第一,技术中立。

          • 电子商务法需要对迅速发展的网络通信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等各种未来技术的发展留有相应的拓展空间,所以电子商务法律在框架和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对各种技术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
        • 第二,媒介中立。

          • 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传媒上的表现,而电子商务法必须以中立的原则对待这些媒介,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充分的状态。
        • 第三,实施中立。

          • 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标准一致。特别是不能将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律之上,应当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遵行。
        • 第四,同等保护原则。

          • 电子商务对商家和消费者,国内和国外当事人等,应尽量采用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的跨国界性质,因此在割裂的、封闭的环境下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电子商务法是建立在中立原则基础上的,它在运用过程中应当反映出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交易活动中的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的原则。
    • 证据平等原则

      • 电子签名和相关文件应当与传统的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的电子内容十分广泛,如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流转的电子单据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完全不同,传统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等,以有形的文字为其表现形式,具有有形物的特点。而书面文件是世界公认的可被采纳的证据。电子文件的特点是: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是一组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计算机硬盘和软盘,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证据的界定范围。

      • 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都开始承认有关电子证据在法律和技术上与传统书面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安全原则

      •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与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从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安全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了技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措施等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以此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在保障安全的环境下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 电子商务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 电子交易的基本规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网络服务商等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这些规则包括: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电子签名的认证,争端的解决方式及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内容。
*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卖家希望他们的知识产权不被剽窃,买家也不希望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依据。

* 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的虚拟特征、多国性、流动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商务方式的区别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地方等税收概念、理论受到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修改。综合欧盟、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中性原则,不应交易方式及采用技术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 (b)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



    * (c)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 (d)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度。



* 保护隐私权。电子商务既要保证信息公开,自由流动,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所以要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网络服务商收集、加工、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规范,防止因隐私权问题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 确保交易安全。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统等技术措施外,还要立法保障通讯网络顺畅、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对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等行为的防范和惩罚的法律法规。
  •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载体、传播方式和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具有新的特点。

      • (1)客体的无形性

      传统知识产权内容大多以实体文档保存和体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内容更 多以“无形的”磁体介质和“虚拟的”网络保存和体现;

      • (2)公开、公用性

      传统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权利人的控制;

      • (3)无国界性

      “地域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路传输的“无国界性”,知识产权开始跨越国界,所以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方面内容

    •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其保护对象为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包括其内容本身,其要求原创性,即独立完成,即使是内容相同但是完全独立创作的两个作品,著作权法均对其保护,而网络发展促进下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巨大挑战。

        • 第一,体现在网络虚拟性方面,著作权的独创性、专有性保护被大大削弱。独创性,即独立创作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专有权,即排他性,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无法直观实体商品,仅仅凭借被转制而成的商品数字信息做出判断,更有的商品直接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例如音乐、电影等,网络上数字化作品的公共传播可谓方便快捷,数字化的复制更是简单易举,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人的身份实在难以确定,购买人更是不屑于知道谁是著作权人,署名权认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性权利的破坏。

        • 第二,电子商务环境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也产生了巨大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其时间范围的,著作权保护的时间范围是作者的终生加死后的五十年,而在电子商务中,首先作品的保护起算时间难以确定,其次作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提高,每时每刻推陈出新是电子商务的生存法则,这也就使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即使在保护范围内也不一定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地域方面的挑战更是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是有其地域性的,在国内享有著作权国外不一定当然享有,而网络这条世界大通道使得产品信息流入流出问题变得简单容易,信息在“地球村”中传播迅速,这种跨国界的传播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巨大冲击,然而各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也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

      • (二)专利权

        专利权不同于著作权一样能够自动产生,我国关于是否授予专利权有三个实质性条件,即要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网络技术对专利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般而言新颖性的判断是与特定领域内已有知识的对比,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颖性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这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更替、范围无限的特性有关,同时网络的公开性也放大了专利公开制度的危害,先行实施的认定也是难以下手,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还没有定论。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专利授予问题也就随即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来自于电商又作用于电商,而专利的授予可能影响某一行业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网络通用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能否授予专利的问题也就值得探讨。

      •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传统商务中,商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品质保证、广告与竞争的功能。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广告宣传用途外,还有着使用其商标作为域名以及在网络搜索引擎中作为关键词来使用的功能。一般来说,传统的商标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对固定不变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的组合,而在电子商务中,将传统商标动态化,或者将传统商标以声音、视频等形式加以改造成为了可能,而这种以原有受商标权保护的商标进行改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无定论,对于这一过程是否含有智力创造成果的判定目前还未有标准。

        另外,在电子商务中与商标息息相关的域名问题也值得关注。任何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首先必须注册自己的域名。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同样起到了标识符号的作用,与商标并无两样。因此笔者认为,域名也应属于商标的范畴,受商标法保护。域名简单说就是互联网地址,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所有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 什么是电子合同其具有哪些特点
* 定义

    电子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的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含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服务,其法律效力和和纸质合同同等,但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可全程在线发起、签署、归档和管理,无须打印,具有使用简单、管理便捷等特点。因此,简单而言,电子合同是指参与方全程在线签署且具备和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



* 特点

    1. 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 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 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 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 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 电子商务引发哪些税制要素问题

    •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电子商务超越国界,交易直接、方便、快捷,交易双方不必亲自出场,且消费者可以隐匿姓名,制造商可以隐匿其居住地,从而使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

    • (2)、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的电子邮件和下载功能,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界定。

    • (3)、纳税环节不确定。由于电子商务采用互联网传递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漫长的交易过程可在瞬间完成,且交易具有隐匿性,交易对象不易认定,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 (4)、纳税地点难以确认。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本,每个税种都有固定纳税地点。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随意性,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而且电子商务下究竟应在消费地征税还是在提供地征税各国尚有争议,从而使得传统的课税地问题变得复杂化。

    • (5)、纳税期限难以确定。现行税制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INTERNET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什么问题?

    • (1)、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其目的是使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行业分布情况,掌握税源分布。但“网上公司”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且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一、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如网上软件较易)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二、大量的网上广告比传统媒体上的广告费用低,很多企业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间接导了致营业税收入的减少。三、所得税问题加剧。A.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OECD税收协定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然而,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B.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于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C.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网上国际投资业务会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 (2)、课税凭证失灭。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纸质凭证为基础。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纸质的文字记录消失,代之的是电子凭证、电子单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上。肉眼无法直接识别,甚至可能被删改而不留痕迹,难以实现诸如签字、盖章等,使这些信息证据化的操作。导致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税务审计难度加大。

    • (3)、偷逃税加剧。电子商务采用了信息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工具,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此外,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可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 (4)、代扣代缴问题。传统的贸易方式存在很多中介机构,使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方式,使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可直接选择条件、价格相宜的合作伙伴,减少了许多商业中介环节,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取消,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 电子支付体系包含哪些

    • 客户

      客户一般是指利用电子交易手段与企业或商家进行电子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它们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商家交流信息,签订交易合同,用自己拥有的网络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 商家

      商家是指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支付系统中,它必须能够根据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向金融机构请求结算,这一过程一般是由商家设置的一台专门的服务器来处理的。

    • 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是交易各方都信任的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它主要负责为参与电子交易活动的各方发放和维护数字证书,以确认各方的真实身份,保证电子交易整个过程的安全稳定进行。

    • 支付网关

      支付网关是完成银行网络和因特网之间的通信、协议转换和进行数据加、解密,保护银行内部网络安全的一组服务器。它是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和银行内部的金融专用网络平台之间的安全接口,电子支付的信息必须通过支付网关进行处理后才能进入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系统。

    • 客户银行

      客户银行是指为客户提供资金账户和网络支付工具的银行,在利用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网络支付体系中,客户银行又被称为发卡行。客户银行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保证支付工具的真实性,并保证对每一笔认证交易的付款。

    • 商家银行

      商家银行是为商家提供资金账户的银行,因为商家银行是依据商家提供的合法账单来工作的,所以又被称为收单行。客户向商家发送订单和支付指令,商家将收到的订单留下,将客户的支付指令提交给商家银行,然后商家银行向客户银行发出支付授权请求,并进行它们之间的清算工作。

    • 金融专网

      金融专用网络是银行内部及各银行之间交流信息的封闭的专用网络,通常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应遵循哪些职业道德基本守则

    1.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都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这是职业道德的一条主要规范。作为电子商务师,忠于职守就是要忠于电子商务师这个特定工作岗位,自觉履行电子商务师的各项职责,认真辅助领导做好各项工作。电子商务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注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不良思想和作风。



2. 兢兢业业、吃苦耐劳

    电子商务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业人员不仅要在理论上有一定的造诣,还要具有实干精神。能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任劳任怨;能够围绕电子商务开展各项活动,招之即来,来之能干。在具体而紧张的工作中,能够不计个人得失,有着吃苦耐劳甚至委曲求全的精神。



3. 谦虚谨慎、办事公道



    电子商务师要谦虚谨慎、办事公道,对领导、对群众都要一视同仁,秉公办事,平等相待。切忌因人而异,亲疏有别,更不能趋附权势。只有谦虚谨慎、公道正派的电子商务师,才能做到胸襟宽阔,并且在工作中充满朝气和活力。

4.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电子商务师职业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遵纪守法指的是电子商务师要遵守职业纪律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廉洁奉公是高尚道德情操在职业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是电子商务师应有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它要求电子商务师在职业活动中坚持原则,不利用职务之便或假借领导名义谋取私利,不搞你给我一点"好处",我回报你一点"实惠"的所谓"等价交换"。要以国家、人民和本单位整体利益为重,自觉奉献,不为名利所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 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发展趋势如何
1. 标准面向市场化 以前电子商务标准的研制主要是由于新技术或是新产品的研究开始所推动,标准的需求来源于技术和产品的发展。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社会各方对电子商务标准的需求剧增,形成了以市场驱动为主要动力的发展模式,标准逐步从技术驱动向市场驱动方向发展。

2. 标准制定集中化 电子商务标准的有关机构由分散走向合作。如ISO、IEC、ITU、IETF、DMC等一方面积极听取工业、政府、用户等各方面对电子商务标准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建立全球信息化过程中,积极加强彼此之间相应的联系,避免工作交叉与无序竞争。Visa与MasterCard曾分别制定过智能卡交易规范,但都收效甚微,难以推广。在此情况下,1996年2月1日MasterCard 与Visa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与技术合作伙伴GTE、Netscape、IBM、Terisa Systems、Verisign、Microsoft、SAIC等一批跨国公司共同开发了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以便尽早实现全球电子商务。



3. 标准内容广泛化 电子商务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商务活动,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信息技术、金融、法律、市场等多种领域,相关标准跨行业、跨学科,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十分庞杂,几乎涵盖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全部标准范围,和尚待进一步规范的网络环境下的交易规则。安全、认证、支付和接口等标准是亟等制定和完善的内容。



4. 标准合作国际化 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要实现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必须使各国通过开展国际性的电子商务标准化活动达成广泛的一致;而且电子商务标准的内容复杂,数量巨大,无论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使用上讲,制定工作都不是一、两个国家所能单独够承担的,必须依靠国际合作。



5. 标准适用灵活化 电子商务是一门非常活跃的新技术,尚处在发展阶段,具有发展快、更新快等特点,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上,既要遵从标准的一般发展要求,又要摆脱传统标准化观念的束缚和某些现行标准化工作程序的限制,使电子商务标准化向更加灵活的方向发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其标准工作的灵活性体现为,一是将标准工作的滞后性为超前性,至少应与相关技术的发展同步性;二是把标准的正式确认与标准草案的使用分开,把更多的处于DIS(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CD(Committee Draft)和RFCs(Request For Comments)等阶段的相关标准用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来,强化标准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作用,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三是开放制标工作体系,让更多的企业、用户加入到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来,使电子商务标准更具实用性。
  • 我国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有哪些

    • GB/T 19256-2003(《基于XML的电子商务》总共七部分)

    • GB/T 20538-2010(《基于XML的电子商务业务数据和过程》总共七部分)等总体通用标准

    • GB/T 18811-2002《电子商务基础术语》

    • GB/T 231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等面向B2B的开放式采购协议

    • GB/T 14805-1999《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的应用级语法规则》系列标准

    • GB/T 18793-2002《信息技术 可扩展置标语言(XML)1.0》等描述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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