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投资性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缴纳的税种:
1、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XM将所持KT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若假设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去购买XM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的股份,合伙企业设立的要求和限制条件,及合伙企业中自然人股权转让给另一合伙企业涉及税种:
①合伙企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为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需要2个合伙人以上,并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
③自然人转让股权(XM的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XM的股权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67号)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设立多层合伙架构,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如下:
1.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最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2.纳税地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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