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一份显示由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食药监局”)出具、编号为“(穗黄)食药监食罚告[2017]D2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网上流传。该告知书称,一火锅店因违法生产销售多种凉菜而被没收违法收入139元,并罚款1万元。24日下午,广州市黄埔区食药监局向澎湃新闻确认,上述文件属实。(澎湃新闻网2017/07/25)
不知现在初中孩子们读的那册书,是否还叫《公民》。反正我当年,九十年代中期读初中时,是叫《公民》。里面十几个字,我记得死死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六个字,字字铿锵。
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执法一般般严,仅仅罚他们一万块而已,有几个股东的火锅店,竟然散伙了!
他们其实该感恩啊!
且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原文——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里写到,“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销售收入139元。”
从中可知,火锅店是生产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里未包含的菜品。套用一下条例,应该就是,“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看到没,如果真正要处罚,是应该按这条来的——
五万起步。
也许是局里知道现在生意不易,实体经济难以做好做大,因此,在这道处罚决定里,倾注了对人民群众深切的情谊——
将其生产,置换成经营,那就只要罚五千到五万了——取一个比较低的数值,一万,很够意思了吧?
可见,那些个开店的,太不领情了。竟然把店都关了,害得在关部门找不到他们罚钱,只得将告知书贴在店门上,害得此事曝了光,引发负面舆情……你说,这些开店的,“罪”有多大?
我不知道他们具体关店的原因是什么,但这个一万块,应该是极大的原因。
你想啊,二十天里,凉菜销售收入仅仅139元——纯利也许就几十块钱——火锅店的生意能好到哪里去?
但,因此却要承受巨额罚款,说不定几个股东都炒翻了——
早讲了,不要乱搞,你们不信,现在看看,钱也没赚到,鸡飞蛋打……哎……
你就会放马后炮,不搞凉菜,客人要怎么办哟?一问你都没有,你想不想要回头客,还要不要做生意?
哎……哎……哎……
可能有人要说了,一万块,能算巨额罚款吗?
从绝对数来讲,真不算。但,如果我们研究一下那个条例的文本,就会大吃一惊——
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看到没,就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情节比较严重的,最多也就罚款二十倍。
139元与10000元,相差多少倍?
算了算,71.94倍。
理论上最高是20倍,实际却达71.94倍。
由此言之,说10000元是巨款,应该完全没错。
由此言之,这10000元,体现的并非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是这个条例的不严谨,不合理。
店已不开,想来这钱,也罚不到了。但以后修这条例的时候,多找几个真正做生意的人去开会,听听他们的意见,多听谏言,集思广益,或许就不会闹这种笑话了。(屏山石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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