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葛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葛女士和丈夫魏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经同事介绍认识后谈起了恋爱。二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结婚三十多年来,葛女士尽心赡养公婆,邻里们都称赞她是孝顺的好儿媳。十年前,葛女士的公公因病去世,葛女士将婆婆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葛女士和魏某退休后,由于生活琐事多,葛女士无法脱身,魏某就自己与朋友们结伴外出游玩。一家人原本其乐融融十分幸福。不料有一天,魏某旅游回来后,突然向葛女士提出离婚。
葛女士十分不解,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离婚。在葛女士的追问下,魏某承认旅行途中自己和女性朋友黄某发生了婚外情。婆婆知道此事后,不同意儿子和儿媳离婚。但是魏某坚决要与妻子离婚,然后跟黄某结婚。劝说无果,葛女士无奈之下同意与魏某离婚,二人到民政部门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
不幸的是,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突发脑溢血去世。魏某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仍要求等冷静期结束后去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婆婆去世后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葛女士不清楚离婚冷静期内魏某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葛女士分析道: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法律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遗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与儿媳或女婿无关,或者没有遗嘱,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一般来讲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葛女士与魏某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离婚冷静期,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由于葛女士的公公和婆婆均在葛女士与魏某婚姻存续期间去世,且并未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魏某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魏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魏某继承的遗产属于魏某与葛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葛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葛女士,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另外,如果离婚后发现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