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某甲公司因与某乙公司合作纠纷向法院起诉,某甲公司向某法院申请保全某乙公司1.2亿的财产,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宗提供担保。当时某法院法院将该担保土地查封。
这里的背景知识是,如果提起起诉的这一方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是需要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的是,如果因为申请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可以再经法院另案审判后从担保财产中支付赔偿。担保的目的就是防止原告方随意/恶意提起保全。
2019年12月20日,经审理,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80余万元。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在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80余万元案件标的款后,2020年3月30日,某甲公司申请将某乙公司的财产解封,获批。
某家公司同时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己公司的担保财产解封,法院至今没有同意。
没同意的理由是,法院判决的数额,与申请数额差距太大,一个是80万元,一个是1.2亿元!某乙公司可能会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起诉某甲。
如果法院是以这个理由不给解封,那得等到什么时候呢?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要过三年?那你法院会不会去审查它有没有中断呢?万一某乙公司曾经向某甲公司书面主张过权利呢?那三年又不行了啊?那该怎么办来着?
难道某乙公司一直不起诉,你法院就一直封着某甲公司的担保财产?显然是说不通的。
从法律上讲呢?可能问题就出在这里,法律没说什么时候给担保财产解封!
但是,关键是怎么去理解这个“法律没说”。我申请查封别人的财产,为了防止错误,所以拿出我的财产你来查封,以为我错误申请保全别人财产担保。现在我申请解封了别人的财产,我已经不需要担保了,你不就得给我解封吗?至于判决的标的额与起诉标的额差别很大,人家某乙公司都没追究,你法院操的什么闲心呢?
你只有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保全担保制度,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你自以为的好意,恰恰违反了法律!
法院的人解释说,如果法院给解封了,某乙公司起诉的时候,发现法院把保全的担保财产解封,会找法院的麻烦。
他来找你的麻烦能找的到吗?你解封,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你怕什么麻烦?他不及时去法院起诉,不及时去申请赔偿,不及时去申请保全那些保全担保财产,那是他自己的事情啊,他自己没有意识到,或者他自己没有及时行使权利,与你法院什么关系?法律又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你法院有释明义务,你怕啥子呢。如果是怕被找麻烦,那你法院为什么不怕某甲公司来找你的麻烦呢?
哈耶克有句话,“通往地狱之路,通常是由善意铺就的”,说的就是你们这种情况啊!没有原则的善意,是虚伪的善意。这种善意,恰恰建立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基础之上的,恰恰是对法律的违反。
我经常说,不懂法不可怕,半懂不懂才可怕。只是懂一点点,但很片面、很机械、很教条地理解法律,还不如一点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