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16位平均年龄62岁的阿姨,坐大巴赶到横店影视城,为过戏瘾,人均耗费4000元包剧组“翻拍”微电影《甄嬛传》。该微电影于9月28日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后,约15分钟的微电影点播量超过100万,火爆网络,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与热议。
《甄嬛传》制片人曹平明确表示,组织者、拍摄机构的行为已涉及侵犯他的著作权,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但暂时不会追究拍摄者者和阿姨们的责任,说,“观众喜欢,我们也能够理解。”
但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目仅仅为“拍摄体验”,不会涉及版权问题。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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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能想到,10年前播出的《甄嬛传》,能够如此深远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人评论说,“这不就是沉浸式剧本杀豪华版吗”? 也有人羡慕地说“老有所乐,为平淡的生活增添一抹色彩”。
但也有网友提出了质疑,这个公司是否拥有《甄嬛传》的翻拍版权?收钱组织阿姨们翻拍《甄嬛传》,会不会涉嫌侵犯著作权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一般来说,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表演、摄制和改编,是存在侵权风险的。
在本案中,拍摄的组织者在没有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原作相同的情节、台词,同时具备商业盈利目的,即使不是靠上映赚钱,仍属于利用《甄嬛传》经营,就涉嫌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果原著作权人起诉,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侵犯著作权的是组织策划翻拍微电影的拍摄机构,表演者们即16位阿姨没有参与剧本的策划和改编,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
不仅是翻拍影视剧,哪怕使用剧本、音乐等元素,在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授权就进行商业用途,同样涉嫌侵犯著作权权。
那么,如果是阿姨们自发组织,拍摄如《甄嬛传》一类的作品,不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牵线,那从法律角度看,是否涉及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于合理使用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比如,在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合理使用是有前提性要求的,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具体到本案,如果拍摄方和阿姨们出于爱好自发组团拍摄《甄嬛传》的微电影,不大范围公开传播相关视频,拍者无盈利,看者无付费,那就是阿姨们纯粹的自娱自乐,这属于免费表演的范畴,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也没有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甚至为作品做了免费宣传,当然符合这样的免责条款,理论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络日益发达,随意的翻拍或者模仿别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版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避免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我们应当要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尊重别人的辛勤劳动成果。在投入或者转化为商业化之前,了解当前的版权情况,特别是对借用、引用内容的核实,以免侵犯他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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