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富保全-谈谈如何防止财产混同和二代婚姻风险(附房产司法实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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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婚姻财富保全-谈谈如何防止财产混同和二代婚姻风险.重点:婚姻资产三大风险:婚姻财产混同、夫妻共同债务和离婚时藏匿财产以及婚姻财富保全工具及案例分享

巴菲特说:婚姻是人生最大风险的投资。

不错婚姻问题远比我们想像的复杂!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婚姻中的四个问题困扰着大多数人——

  1、未婚:男方父母担心儿子将来财产被分割,女方父母担心女儿将来没有家庭地位。

  2、未婚同居:男人女人都没有安全感。

  3、结婚:柴米油盐酱醋茶,家家有本难念经。

  4、离婚:财产纠纷(老虎伍兹、中国女首富吴亚军……案例数不胜数)。

  而产生夫妻财产纠纷的根源是夫妻财产法定共同共有。以下小编就婚姻法中所涉及一些基础知识、三大风险、相关工具和案例进行阐述。‍

关于夫妻共同资产和个人资产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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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司法解释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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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资产的三大风险:

一.婚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

主要是婚前个人收入和婚后收入如果没有进行区分,会因不断提取后产生混同;另外就是投资收益混同,即婚前本金和婚后收益因没有区分也是如此。

PS:防止混同小技巧,结婚后新开张银行卡;还有养成一些记录账务用途的习惯,如付首付时注明“用于婚房首付”等。

二.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曾被很多人特别是女人的反对,后来进行了补充规定对婚姻法的解释新增两款规定: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S:重点防范那些用假债务来转移婚内共有资产的情况

三.离婚时防止财产转移和藏匿法条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财富保全的工具:

·法律工具为赠与和婚前财产协议

它们都能达到了对婚姻财富保全的目的,但也都存在着不足之处。赠与作为一种生前财富传承的方式,会出现财富所有权、选择权、收益权和受益权四权失控的情况,如果下一代没有能力或败家的话都已经无能为力,最终是富不过二代;婚前财产协议则存在设立需要专业门槛、不能对抗不知情债权人和情感上一般难以接受等缺点。

·金融工具为信托和保险。

这两种工具都能达到很好的财富保全效果,只不过信托对资产量要求较高,保险则会适合更多人群,而且有的时候往往会两者结合使用。

分享婚姻财富保全的一个成功案例和一个失败案例:龙湖之托:成功利用家庭信托这一金融工具的典范。

一个很典型的失败案例:宝宝离婚案(这个大家有兴趣可到网上搜一搜)。

下面我们们结合这个案例,重点从如何利用保险实现婚姻财富保全及利用保单实现赠与来保全二代婚姻资产。

先看法律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可以重来,我们建议宝宝考虑使用以下方案:

先解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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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保单架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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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建议额外推荐:    适合富二代人群。巧用人寿保险预防二代婚变导致的资产风险,主要是防止子女婚变,财产被分割以及当子女发生债务危机时,因共担债务被追偿。


综上所述: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责任与权力。爱情是甜蜜的,婚姻是神圣的,法律是无情的。让我们在面临人生最最重要的时刻,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感性,才能避免未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婚姻危机,财富风险不可承受之重;资产规划,有识之士防患未然首选。为了避免麻烦或减少麻烦,这就要我们多学习法律,多利用相应金融工具来进行合理规划。

附:大家最关心的那些“房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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