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看新闻,赵薇夫妇摊上大事了,可能面临集体诉讼。
新闻说,一堆律师在“征集集体诉讼法律服务”。看到这,想起今天这个题目来了。
制度的意义往往体现在实践中。
以前上学那会,死活对这个制度留不下啥印象。后来看书,结合工作体会(那会上市公司在中国已经是稀松平常了),一下子就明白了。
上市股东千千万,如何有效形成决议?有人起头征集代理权就很有必要了。
这有点像国家治理,民主也要分左中右。队伍大了不好带,会分帮结派。
这样看来,这个制度很必要!
Proxy常见于公司法,是“表决代理人”的意思。一般简称为“代理人”。
“Proxy” usually refers to the person appointed to vote the shares for the record shareholder at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但是要注意,它不是普通所说的“代理人”(agent)!
这有点像上次说的quorum,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人数都叫quorum 。
非法专业的译员容易在这摔跟头,我见过将公司代理人翻译成proxy的例子。
上面英文解释说的很明确:proxy是要替别人vote shares的。
Vote+shares这个用法也很常见,记得有位同学曾说这个组合比较怪,当时没时间敲黑板划重点,今天写在这里。
按《nutshell公司法》的说法,proxy solicitation实际是solicitation of proxy appointments的缩写。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proxy statement”翻译成“委托投票说明书”,可能是基于这点。里面的“委托”对应这里的“appointment”。
不过,也有可能是采纳proxy的“委托授权书”的含义。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说法,proxy有“代理人”、“代理授权”和“授权书”三层含义。
其实,Proxy statement之前也写过(戳这里 ),当时也卡在“委托”这里,还饶了一大圈,才弄明白。有兴趣可以去看。
简单来说,按美国的法律,proxy solicitation的流程大概是这样的:
上市公司要召开股东会,股东人数分散,达到会议法定人数不容易,公司管理层就要solicit votes了。依法要发布proxy statement,把会议讨论事项写明白,因为solicitation的目的不仅要达到法定人数(股东出席),实际上还要股东站队,就某事项投票批准,所以得把决议事项写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