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或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如“若老赵明年结婚,则送1万元给他”,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2)期限:一定会到来。如“等你驾鹤西游,老赵把之前你给他结婚的1万元礼金送还”,去世是必然到来的,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
按是否生效、解除可分为①生效条件、②生效期限、③解除条件、④解除期限。符合①②则生效,符合③④则失效。另,恶意阻止,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恶意促成,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3)效力瑕疵分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行为
①无效行为,包括行为能力欠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虚假、恶意串通)、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
②可撤销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造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效力待定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除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除外)、行为人“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除外)
代理行为
特征:①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出(拍卖、寄售非代理行为)②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代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等非代理)③后果归被代理人
不适用情形:需亲力亲为的,如①订立遗嘱②婚姻登记③收养子女。
种类:①委托代理(书面、口头)②法定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法定代理)
情况划分:①滥用代理(自己、双方、恶意,即如甲受乙委托与甲签订售房合同(自己)、甲受乙委托代卖房同时受丙委托代买房(双方),前两种情况效力待定,恶意则行为无效)
②无权代理(没有、超越、终止,即没有代理权而代理、超越代理范围而代理、代理终止仍代理)
③表见代理,一种广义的无权代理,即在无权代理前提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行为有效的,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拿着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件签订合同协议、被代理人在代理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原代理人仍有代理权限。